中央政治局关于干部工作权力制约的规定

越通社/越南+ September 24, 2019 12:30

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政治局签署并颁发了关于在干部工作中控制权力、打击滥用职权和职务行为的第205-QD/TW号条例。

总书记、国家主席阮富仲。 (照片:芳和/越通社)


9月23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越共中央政治局签署颁布了第205-QD/TW号关于规范干部工作权力、打击滥用职权行为的规定。越通社现将有关规定全文发布如下:

法规
论干部工作中权力的约束和反对滥用职权

-----

- 根据党章;
- 根据越共十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条例。
贯彻落实越共十二大决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的建设的各项决议,中央政治局对干部工作中权力的制约和反对滥用职权、滥用职权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本规定规范人事工作中的权力制约,防止滥用职权、滥用职权。

2、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人事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术语解释

1.干部工作权力是组织和个人对干部进行录用、安排、管理、考核、规划、培训、培养、任免、授予、晋升、推荐、调动、轮换、奖励、处分、考察、监督、处理信访举报以及执行干部制度和政策的权限。

2.干部工作权力制约是运用机制和措施严格执行干部工作规定;防止、制止、发现和处理违反党和国家规定,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不全面履行干部工作职责、任务、权限和任务的行为。

三、负责办理人事工作的机构包括:

——领导、指导和决定干部工作的机关是党的委员会、党的组织、地方领导集体、机关和单位。

——党委组织委员会、组织人事机关、内务机关及派出机关配合做好干部推荐、评议、考核、评估工作。

4.人员是指主管部门正在考虑执行人事工作程序的人员。

二、人事工作中的权力控制

第三条 党委、党组织、地方领导集体、机关、单位

1.领导、指导人事工作各项方针、规定、规章和程序的全面、认真执行;在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范围内,定期检查、及时纠正人事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承担责任。

2.根据职权,审查、修改、补充或颁布人事工作规章制度。明确集体和个人的责任、程序和程序,确保人事工作各环节的民主、客观、公开、透明。

3.定期检查、监督指导性支持机构、直属机构及其管理的干部、公务员履行人事工作职责的情况。纠正并及时严肃处理违反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法规及本条例的行为。

4.对发现、反映、检举人事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保护和及时奖励。对借此进行检举、散布虚假信息抹黑他人的,要严肃处理。

五、对于在本地区或本行业连续任职五年以上或有需要者,应调动、调动其工作岗位。

6. 不得安排有亲属关系的人(妻子、丈夫、父亲、妻子或丈夫的母亲、子女、兄弟姐妹)担任相关职务,如:同一党委的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会主任、检查委员会主任;同一地方同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内务机关、检查院主任;同一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成员;同一地方、机关、单位的正、副组长。

第四条 党委、党组织、地方领导集体、机关、单位成员

1.正确、充分地履行人事工作职责。及时、全面、准确、如实向主管部门反映本人所负责监察、管理的人员工作有关内容。明确表达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保留意见。

2.坚决打击违反党和国家干部工作规定的表现和行为。

3. 负责拟定人事方案,并负责审查、评估、确认所负责人员的记录、简历及相关文件。作为成员,对领导小组在人事工作中做出的每一项不正确决定承担连带责任,但人事工作程序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意见已写入会议纪要)的除外。

4、在人事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亲属(父亲、母亲、妻子、丈夫、亲生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涉及权益时,主动向党委、党组织、管理集体报告。

5.对所主管的地方、机关、单位、领域人事工作中出现的不良或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6. 严禁下列行为:

a) 向没有权限或责任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泄露干部、党员的信息、文件和记录,特别是在执行干部工作程序过程中的信息、文件和人事记录。

b) 在就人事工作流程的实施提供咨询的过程中,插入个人意图,列出强加的、本质上不真实的、不真实的标准、标准、条件、评论和评估,以谋取个人利益或使人员受益。

c) 允许他人特别是配偶、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等利用职务、职权、威望等便利条件,操纵、干涉人事工作。

d) 在履行人事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与人员会见、联系、交流。

d) 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党委、党组织、地方、机关、单位负责人

除落实第四条内容外,还需落实:

1.指导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的方针、规章、制度和程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公开透明地公布人事工作内容。指导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并按照党委、组织、机关、单位的工作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员提供。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人事手续。

2. 开会讨论人事工作时,应按规定召集充分、正确的人员,用足够的时间进行真正民主的集体讨论,不得以游说、利用、引导、操纵、强加主观意见、影响、干扰信息或施压等方式,迫使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发表评论、评估、投票、表决或决定人事。

3. 明确、具体地提出人才引进和考核的要求、标准、制度、条件和程序。主持人事工作会议时,应全面、准确、诚实、客观地总结讨论内容,并对结论负责。

4. 安排时间和空间,确保成员在记录投票、推荐投票和信任投票时独立客观。不得按规定采用其他投票方式。

5、及时、全面、诚实、客观、准确地向主管部门反映集体领导的意见,特别是对人事工作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

6、自通知退休、待退休或工作调动之时起,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直接上级同意后,方可依授权办理人事工作手续。

第六条 各级人事工作机关、单位负责人

——指导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干部工作的规定和本条例。

- 向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负责提出人事、人事档案方面的建议、意见、考核和评议。

——负责向党委、党组织和领导集体综合、及时、完整、如实报告对负责干部工作的机关干部工作的不同意见。

——定期对机关、单位干部工作干部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反党和国家关于干部工作法规及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对于工作人员和提议者

1.认真掌握、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干部工作的方针、规定以及本地区、本行业干部工作情况和要求。确保客观、公正、诚实、准确、审慎、严谨地提出干部工作建议。

2. 对自身提出的建议及人事记录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机关报告所负责监测范围内的人员及人事计划情况。

3.及时发现本地区、本行业人事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

5. 严禁下列行为:

a) 对人员和人员提交机构进行骚扰、制造困难、麻烦、拖延时间、设置条件。

b) 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于人员

1.及时、完整、准确、清晰地报送党员、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个人档案,按规定如实申报财产和收入。

二、因自觉不符合其标准、条件、素质、声望、能力或健康状况等,自愿不参选、不接受提名、筹划、任用、授衔、晋升、奖励、制度或政策。

3.严禁在人事工作中直接或通过他人、大众媒体、社交网络等传播不实信息、诬告陷害,以抬高自己或贬低他人声誉。

四、严格禁止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责任处理

1.集体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内容的,应当审查并明确相关集体和个人的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的干部、党员(含调职、退休人员),除按现行规定处理外,如属现职干部,还应当按照以下处理措施处理:

a) 暂停工作、职务,不得担任咨询工作、组织、人事、检查和审计方面的专业工作。

b) 依主管机关规定,暂停办理公务员之筹划、调动、轮换、任用、续任、授衔、晋升军衔、提名担任较高或相当职务、职务认可、授予称号及奖励。

c)撤销、撤消不正确的人事工作决定。

三、与俄罗斯官员和权力斗争

第十条 谋求职位和权力的行为

一、为取得职务、头衔或利益,接触、结交、贿赂、收买有职务、有权力或关系之人。

2、利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特别是节假日、生日等机会,利用个人感情或者其他组织、机关、单位、个人的名义,向领导、被授权人或者有关人员赠送礼品、财物、房产、安排招待等,以获取支持、信任、地位、头衔和利益。

3.利用熟人关系或者他人的有利条件、职务地位、声望等,向有能力、有担当的人施加影响、拉拢、施压,为自己或者他人、“亲信”按照个人或者团体的意愿推荐、任命职务或者职位。

4.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或者其他对单位、个人不利的信息,向有关负责同志设置条件或者施加压力,介绍、提名、任用自己。

5、利用个人背景、家庭背景、工作业绩等,向有权有势的组织和个人索取报酬、提出条件、提出不合理要求,以谋取职位、头衔、利益等。

6.利用其他不良行为获取职位、头衔或利益。

第十一条 掩盖、协助买卖职务、职权的行为

1. 明知工作人员有谋取地位、职权行为而隐瞒、妥协、不依职权处理或者不报请主管机关处理的。

二、接获申诉、反映或检举人员职务、职权之信函,未依规定权限办理或未报请主管机关处理。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者利用自己或者家人的威望、影响,建议、影响、迫使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决定或者提供建议、评论、评价、投票或者推荐人员。

四、对于人事纪录、选举结果、取得推荐票、信任票、录用考试之内容,为人事利益或达成个人目的,为不实之确认、证明、评论、评价或伪造、篡改。

5.拖延、不利则不执行或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对员工有利的时机实施人事工作流程。

6.直接或者间接收受贿赂,帮助他人获取职位、头衔或者不正当利益。

7.直接或者间接支持、安排人员实施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谋取职务、职权的行为。

8、其他掩饰、协助买卖职务、权力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在打击、包庇、协助买卖权行为中的责任

1.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和地方、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负责:

a) 发现、接收有关谋取职位、权力、包庇、协助谋取职位、权力行为的信息并按照职权处理或者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b)在检查、处理本机关、单位谋取职务、权力、包庇、协助谋取职务、权力行为过程中,应当提供信息并服从主管机关、组织的要求。

c) 对发现、反映和正确检举、揭发谋取地位、权力、包庇、协助谋取地位、权力行为的,及时保护、奖励;同时,对诬告陷害、影响他人名誉的,依法严肃处理。

2.越南祖国阵线、各社会政治组织和民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现有谋求职位、权力、掩盖、协助谋求职位、权力的行为,应向主管机关、组织提出建议,以便检查、处理,同时按规定监督建议的落实情况。

3.党员干部有责任及时发现、听取群众意见,向主管部门反映、检举、举报有关谋取职务、权力、包庇、协助谋取职务、权力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谋取职务、职权、包庇、协助谋取职务、职权行为的处理

1.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有谋取职务、权力行为或者包庇、协助谋取职务、权力行为的,除依照现行规定给予处分外,属于在职干部的,还应当根据处分形式,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a) 受到谴责的人员将被从人事规划中除名(如果目前仍在规划中)。自除名之日起至少18个月后,该人员将被考虑纳入人事规划。该人员将不再被指派从事参谋工作、组织专业工作、人事工作、检查工作或审计工作。

b) 受到警告处分的,将被考虑开除党委职务或撤销其现任职务。如果该人目前仍在人事规划中,则应将其从人事规划中剔除。自决定开除党委职务或撤销其现任职务之日起至少30个月后,该人将被考虑从人事规划中剔除。不得再担任组织工作、人事、监察或审计等专业职务。

c) 被解雇者,将被移出人事规划(如目前仍在规划中)。自被移出规划之日起至少60个月后,方可考虑将其纳入人事规划。该人员将不再被指派从事参谋工作、组织专业工作、人事工作、检查工作或审计工作。

d) 对被开除党籍的,可以考虑责令其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对谋求职位、谋求权力、包庇、协助谋求职位、谋求权力的行为中涉及行贿、受贿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审查处理;严禁留置行政处理。

四、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实施

1.各党委、党组织、地方领导班子、机关、单位、组织必须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本条例,并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定期检查督促,每年向上级报告执行情况。

2.国会党代表团、政府党中央委员会指导审查、补充、修改、公布有关法律性文件,确保与本规定相一致、统一。

3.中央检查委员会主持并配合中央组织委员会和相关机关就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修改、补充或颁布新的规定提出建议。

各级党委检查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的集体和个人,依照职权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4.中央群众动员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党委、各社会政治组织和民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计划,指导干部工作监察工作和本条例的实施;建议主管机关研究处理通过监察和人民反馈发现的违法行为。

五、中央宣传部负责主持并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研究、宣传、理解和推广工作。

6.中央组织委员会主持并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并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生效

本规定自签署并下发党支部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补充、修改,应当报政治局(通过中央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中央政治局关于干部工作权力制约的规定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