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关于人事工作权力控制的规定
越共中央政治局总书记阮富仲代表政治局签署并颁布了关于控制人事工作中的权力和打击滥用权力和职位的第205-QD/TW号条例。

9月23日,越共中央政治局总书记阮富仲代表政治局签署并颁布了关于控制人事工作中的权力、打击滥用职权和职位行为的第205-QD/TW号条例。越通社谨此介绍该条例全文:
规章制度
关于控制人事工作中的权力以及打击滥用权力和职位行为。
-----
- 根据党章;
- 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第十二届工作条例。
政治局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大决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的建设决议,规定了人事工作中的权力控制和打击滥用职权、职位滥用的斗争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监管范围和适用对象
1. 本条例规范人事工作中的权力控制,防止滥用权力和职位。
2.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人事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术语解释
1. 人事工作中的权力是指组织和个人在招募、安排、管理、评价、计划、培训、培养、任命、解雇、授予、晋升职级、推荐候选人、调动、轮岗、奖励、惩戒、检查、监督、处理投诉和举报以及实施干部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权力。
2. 控制人事工作中的权力,是指运用各种机制和措施,严格执行人事工作规章制度;防止、制止、发现和处理违反党和国家规章制度的行为,特别是利用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不尽职尽责地履行人事工作职责、任务、权力和义务的行为。
3. 负责执行人事工作的机构包括:
- 根据职权领导、指导和决定人事工作的机构是党委、党组织、地方领导集体、机关和单位。
- 党委组织委员会、组织人事部门、内务部门和指定部门协调进行干部推荐、评论、评价和考核工作。
4. 人员是指经主管机关考虑执行人事工作程序的人员。
二、人事工作中的权力控制
第三条 适用于党委、党组织、地方领导集体、机关单位
1. 领导和指导全面认真地执行人事工作原则、规章、规则和程序;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及时纠正错误,并在所分配的范围、权限和责任范围内对人事工作的局限性和不足承担责任。
2. 根据职权,审查、修订、补充或颁布人事工作规章制度。明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制定流程和程序,确保人事工作各阶段的民主、客观、公开和透明。
3. 定期检查和监督咨询支援机构、下属机构及其干部和公务员履行人事工作职责。纠正和及时、严厉处理违反党和国家人事工作规定和本条例的行为。
4. 保护并及时奖励那些发现、反思并举报人事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人员。严惩那些利用此机会诋毁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的人。
5. 调动和转移在某个地区或领域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或监督员工工作的人员的工作岗位,这些人员已连续担任该职位 5 年,或在认为必要时进行调动和转移。
6. 不得安排有亲属关系的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以下职务:同一党委的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会主任、检查委员会主任;同一地方的同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内务机关负责人、监察机关负责人;同一党委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党代表团成员;同一地方、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副负责人。
第四条 适用于党委、党组织、地方领导集体、机关单位的成员
1. 正确、全面地履行人事工作中的权力和职责。及时、全面、准确、诚实地向主管机关反映所负责监督和管理的人事相关情况。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并保留自己的意见。
2.坚决反对在人事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规定的行为和表现。
3. 对推荐人事工作以及审核、评估和确认其职权范围内人员的档案、简历及相关文件负有个人责任。作为成员,对领导团队人事工作中的每一项错误决定承担共同责任,但执行人事工作程序过程中出现分歧并已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或意见已记录在会议纪要中)的情况除外。
4. 当有亲属(父亲、母亲、妻子、丈夫、亲生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与人事工作流程实施有权利和利益关系时,主动向党委、党组织、管理集体报告。
5. 对在地方、机构、单位或领域内,在被指派管理和负责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任何负面或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6. 严禁下列行为:
a) 向未经授权或无责任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泄露干部和党员的信息、文件和记录,特别是执行干部工作程序过程中的信息、文件和人事档案。
b) 在就人事工作程序实施提供建议的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使人员受益,插入个人意图、设定标准、条件、评论和评估,而这些内容是强加的、本质上不真实的,并且不符合事实的。
c) 允许他人,特别是配偶、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和兄弟姐妹,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威和声望来操纵和干预人事工作。
d) 在执行人事工作期间,违反规定与人员会面、联系和交流。
d) 本条例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适用于党委、党组织、地方、机关和单位的领导干部
除了实施第四条的内容外,还必须实施:
1. 指导严格执行人事工作原则、条例、规则和程序。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的人事工作内容进行公开透明化。指导按照党委、组织、机构、单位的工作规定或者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完整的人事档案并提供给有关人员。接到主管部门的政策指示后,指导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人事程序。
2. 开会讨论人事工作时,应按规定召集完整且正确的组成人员;应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真正民主的集体讨论;不得表现出游说、拉拢、领导、操纵、强加主观意见、影响、干预信息或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评论、评价、投票、表决或决定人事的迹象。
3. 明确具体地提出人员引进和考核的要求、标准、结构、条件和程序。主持人事工作会议时,对讨论内容作出全面、准确、诚实、客观的总结,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4. 安排时间和场地,确保成员在记录投票、推荐投票和信任投票时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使用其他规定的投票方法。
5. 及时、全面、诚实、客观、准确地向主管机关报告集体领导的意见,特别是关于人事工作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
6. 从发出退休通知之时起,在即将退休或调任工作之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必须得到直接上级的同意,才能按照授权执行人事工作流程。
第六条 各级负责人事工作的机关和单位负责人
- 直接、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规定和本条例。
- 对党委、党组织和领导集体负责,就人事和人事档案提出建议、意见、评估和评价。
- 指导对负责人事工作的机关人员的不同意见,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党委、党组织和领导集体汇报。
- 定期检查和监督各单位从事干部工作的干部,及时发现并严厉处理违反党和国家关于干部工作的规定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七条 适用于工作人员和提案人
1. 掌握、全面、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原则和规定;了解所辖区域和领域的人员情况和要求。在人事工作咨询中,确保客观、公正、诚实、准确、谨慎、严谨。
2. 对自己的提案以及人事档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就指定监测领域的人员和人事计划,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3. 及时发现并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指定区域和领域内人员工作中出现的任何不良迹象或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4. 遵守本条例第3条第5款和第4条第2款、第4款、第6款的规定。
5. 严禁下列行为:
a) 骚扰、制造困难、制造麻烦、拖延时间、为人员和人员提交机构设置条件。
b) 本条例第 10 条和第 11 条所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人员
1. 及时、全面、准确、清晰地报告党员、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的个人档案,并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财产和收入。
2. 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不符合标准、条件、素质、声望、能力或健康要求,则自愿不参加选举,不接受提名、计划、任命、授予、晋升、奖励、制度或政策。
3. 严禁直接或通过他人、大众媒体或社交网络散布不实信息或进行虚假指控,以提升自己或降低他人在人事工作中的声誉。
4.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行为严禁实施。
第九条 责任的履行
1. 违反本条例第3条和第6条规定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审查并明确相关集体和个人的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干部和党员(包括已调任或退休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处理。此外,对于目前仍在职的干部,还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a) 停职,不从事咨询工作,不从事组织、人事、检查和审计方面的专业工作。
b) 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暂时中止规划、调动、轮换、任命、重新任命、授予、晋升职级、提名更高或同等职位、表彰职位、授予称号和奖励。
c) 取消和撤销人事工作方面的错误决定。
三、与俄罗斯官员和政权作斗争
第十条 谋求职位和权力的行为
1. 接近、建立关系、贿赂或收买有职责、有地位、有权力的人或相关人员,以获取职位、头衔或利益。
2. 利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特别是节假日、生日等机会,以个人感情或组织、机构、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向领导、授权人员或相关人员赠送礼物、金钱、房地产,安排娱乐活动,以期获得支持、信任、地位、头衔和利益。
3. 利用熟人关系或利用他人的优势、工作职位和声望,影响、唆使或胁迫有能力、负责任的人,推荐或任命自己或他人,或“亲信”担任职位,以达到个人或团体的目的。
4. 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或有关组织或个人的不利信息,对有权有责的人施加压力或设定条件,以介绍、提名或任命自己。
5. 利用个人背景、家庭背景和工作成就,向有权力和责任的组织和个人讨价还价、设定条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获取职位、头衔和福利。
6. 利用其他不良行为来获取职位、头衔或利益。
第十一条款 包庇和协助买卖职位和权力的行为
1. 明知某雇员从事谋取职位或权力的行为,却隐瞒、妥协、不按职权处理或不向主管机关报告处理。
2. 收到反映或谴责人员担任职务或拥有权力的请愿书、信件时,未按规定权限处理,或者未向主管机关报告处理。
3. 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力,或者利用自己或自己家庭的声望和影响力,向他人提出建议、施加影响或施压,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或建议、提议、评论、评估、投票或推荐人事。
4. 为使人员受益或实现个人目标,对人事档案、选举结果、推荐票、信任票或招聘考试的内容进行虚假确认、证明、评论、评价或篡改。
5. 延迟,如果发现不利情况则不实施,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对员工有利的时间来实施人事工作流程。
6. 直接或间接接受贿赂,帮助他人获得职位、头衔或不正当利益。
7. 直接或间接支持或安排人员实施本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谋求职位或权力的行为。
8. 其他掩盖和协助买卖职位和权力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打击买卖职权行为、掩盖和协助买卖职权行为的责任
1. 各级党委、党组织、集体领导和地方、机关、单位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
a) 发现并接收有关谋取职位、权力、掩盖、协助谋取职位、权力的行为的信息,并按照职权处理或建议主管机关处理。
b) 在检查和处理本单位或单位中谋取职位、权力、掩盖和协助谋取职位和权力的行为时,向主管机构和组织提供信息并遵守其要求。
c) 及时保护和奖励那些发现、反思并正确谴责谋取职位、权力、掩盖或协助谋取职位和权力行为的人;同时,严格处理那些做出影响他人名誉的虚假指控的人。
2. 越南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和民选机构在履行其职能和职责时,如果发现谋取职位、谋取权力、掩盖或协助谋取职位或权力的行为,应当向主管机关和组织提出检查和处理建议,同时监督按照规定执行建议。
3. 干部和党员有责任发现和听取人民的意见,反思、谴责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谋取职位、权力、包庇、协助谋取职位和权力的行为。
第十三条 处理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以及掩盖和协助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
1. 干部、党员、公务员、公共部门雇员,从事谋取官职、权力,或者包庇、协助谋取官职、权力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此外,对于在职干部,根据纪律处分的形式,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a) 如受到训诫,该人员将被从人事规划中移除(如目前已在规划中)。自移除之日起至少18个月后,该人员将重新被纳入人事规划考虑范围。该人员将不会被安排从事参谋工作、组织结构、人事、检查或审计方面的专业工作。
b) 如受到警告,将考虑解除其党委职务或免去其现任职务。将其从人事规划中除名(如目前已在规划中)。自解除其党委职务或免去其现任职务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少30个月后,将重新考虑其人事规划。不再安排从事组织、人事、检查或审计方面的参谋工作或专业工作。
c) 如被解雇,该人员将从人事规划中移除(如目前已在规划中)。自移除之日起至少60个月后,该人员将重新被纳入人事规划考虑范围。该人员将不会被安排从事参谋工作、组织结构方面的专业工作、人事工作、检查工作或审计工作。
d) 如果被开除出党,考虑强迫他/她辞职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2. 对于谋取职位、谋取权力、包庇、协助谋取职位、谋取与行贿受贿有关的权力,以及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案件必须移送主管机关依法审理处理;严禁留作行政处理。
第四部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实施
1. 各级党委、党组织、地方领导、机关单位、组织要根据职权彻底掌握、具体落实本条例,定期检查监督,并向上级直接报告执行情况。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代表和政府党中央委员会应当指导有关法律文件的审查、补充、修改和公布,确保与本条例保持一致和统一。
3. 中央检查委员会应主持中央组织委员会和有关机构的协调工作,就修改、补充或颁布处理本条例所列违规行为的新框架提出建议。
各级党委的检查委员会定期检查和监督条例的执行情况;根据职权对违反条例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主管机关对违反条例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纪律处分。
4. 中央群众动员委员会、越南祖国阵线党委、社会政治组织和民选机构,在其职责和权力范围内,制定指导人事工作监督和本条例实施的计划;提出主管机关,负责审议和处理通过监督和人民反馈发现的违规行为。
5. 中央宣传部负责主持和协调有关机构,指导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研究、传播、理解和宣传工作。
6. 中央组织委员会主持和协调有关机构监督、敦促、检查和监督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并每年向政治局和秘书处报告。
第十五条 生效
本条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分发至各党支部。
在执行本条例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问题需要补充或修改,应当报告政治局(通过中央组织委员会)审议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