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反党的纪律处分规定
根据《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受到党组织纪律处分的党员,不得调换、轮换、任命、授予、晋升军衔,不得授予、奖励、认可党和国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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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内阮攸街上悬挂的欢迎越南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横幅。图片来源:Hoang Hieu/VNA |
我代表中央政治局,常设秘书处武文赏刚刚签署并颁布了2022年7月6日第69号关于对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 69 条规定取代了 2018 年 8 月 28 日第十二届政治局关于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的第 07-QDi/TW 号规定和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十二届政治局关于对违反规定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第 102-QD/TW 号规定。
该条例共4章58条,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内容,以及对违法行为达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适用于党组织(包括任期届满、被撤销、因移交、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党组织)和党员(包括被宣告失踪的党员、情节特别严重死亡的党员)。
案件党组织,党员违法行为对于本条例未提及的事项,依照党的章程和条例、国家法律、祖国阵线章程和条例以及社会政治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纪律处分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只给予一次纪律处分。
在同时考虑纪律处分时,如果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违规行为,则每项违规行为均应予以考虑、总结,并作出共同决定,以最高级别的纪律处分处罚。每项违规行为不得分开适用不同的纪律处分,也不得进行多次纪律处分。
自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处理申诉决定(开除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或者解散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除外)宣布之日起,经过12个月,如果党组织或者党员没有申诉、没有再犯或者没有新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违法行为,纪律处分决定自动失效。
党的组织纪律处分,既要明确组织的责任,又要明确每个参与处分违纪党员的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
《规定》还规定,党员在工作调动、退出或者退休后,如果发现其原机关、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原则上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给予处分。
对受到党组织纪律处分的党员,不得调换、轮换、任命、授予、提升军衔,不得授予、奖励、认可党衔或国家衔头。
该条例要求党员按照2021年9月22日第14-KL/TW号结论实施有关创新和创造力的建议政治局主管机关许可而造成损害的,主管机关应明确查明主客观原因,并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估;若政策已妥善执行,且动机纯粹为公共利益,则应免予处分或减轻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第69条对党员违反反职务 ...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后果较轻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为获得职位、头衔、权力等而向有责任、地位、权力的人或相关人员接近、建立关系、送礼等,以获得好感、支持。
影响、贿赂或向具有权力或责任的人施压,以推荐或任命自己或他人担任对个人有利的职务或职位。
对有权威和责任的人提出条件并施加压力,以介绍、提名和任命你。
向有权、有责任安排职位或工作的组织或个人讨价还价、设定条件、提出不合理要求。
干涉、影响或迫使他人为个人目的作出决定或建议、提议、评论、评估、投票或推荐人员。
拖延、不执行或者选择有利于员工的时间执行人事工作流程。
屡犯、初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撤职处分:
不指导审议和处理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关于人事工作中不良行为的建议,不掩盖和纵容这些不良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掩盖干部考核、干部安排任用、选举等方面的不良行为,作出错误决定,使他人违反规定获取职务、职称、利益等。
违反规定干涉、影响人事工作;任用、调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允许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任用人事。
对在干部安排任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干部和党员,处理不负责任,或者未对这种不良行为提出建议并按规定考虑处理的。
对党组织和党员在干部用人方面存在不良行为的投诉、检举不予处理、不予解决。
向负责人员或参与决定任命、调动、轮换、奖励和纪律的人员赠送或接受礼品。
党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或者行贿、受贿,安排、任用大量不合格干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