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反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
根据《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组织纪律处分期间,不得调动、调任、任命、授予或者晋升军衔;不得授予、奖励或者表彰党和国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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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内阮攸街的一块欢迎越南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广告牌。图片来源:Hoang Hieu/VNA |
我代表中央政治局,常设秘书处武文赏刚刚签署并颁布了2022年7月6日第69号关于对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 69 条取代了 2018 年 8 月 28 日第十二届政治局关于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的第 07-QDi/TW 号规定和 2017 年 11 月 15 日第十二届政治局关于对违反规定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第 102-QD/TW 号规定。
该条例共4章58条,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内容,以及对违法行为达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适用于党组织(包括任期届满、被撤销、因划转、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党组织)和党员(包括被宣告失踪的党员、情节特别严重死亡的党员)。
案件党组织,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党的章程和条例、国家法律、祖国阵线章程和条例以及社会政治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纪律处分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只给予一次纪律处分,并给予一种纪律处分。
在同时考虑纪律处分时,如果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违规行为,则将分别考虑、得出结论,并做出共同决定,以最高级别的纪律处分处罚。每项违规行为不会单独适用不同的纪律处分形式或多次处罚。
自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处理投诉决定(开除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或者解散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除外)宣布之日起,经过12个月,如果党组织或者党员没有投诉、没有再犯或者没有出现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新违法行为,该纪律处分决定自动失效。
党的组织纪律处分,既要明确组织的责任,又要明确每个参与处分违纪党员的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
《规定》还规定,党员调动工作、退出或者退休后,如果发现其原机关、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给予处分。
对受到党组织纪律处分的党员,不予调换、轮换、任命、授予、提升军衔;不予授予、奖励或者认可党衔或国家衔头。
规定指出,党员要根据越共中央2021年9月22日第14-KL/TW号决议,落实创新创造建议。政治局若经主管机关许可而造成损害,主管机关应明确查明主客观原因,并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估;若政策已妥善执行,且动机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则应免予惩戒或减轻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第69条对违反反职务职务权势交易规定的党员,作出了纪律处分规定。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后果较轻的,给予纪律处分:
为获取工作职位、地位、权力或相关人员的利益,接近、建立关系、送礼等方式,获取好感、支持。
影响、贿赂或向有权力或责任的人施压,以推荐或任命自己或他人担任对个人有利的职位或职务。
对那些有权、有责任推荐、提名和任命你的人设定条件并施加压力。
向有权、有责任安排职位或工作的组织或个人讨价还价、设定条件、提出不合理要求。
干涉、影响、迫使他人为个人目的作出决定或建议、提议、评论、评估、投票或推荐人员。
拖延、不执行或者选择对员工有利的时间来执行人事工作流程。
受到纪律处分后,再犯或者初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撤职处分:
不指导审议和处理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关于人事工作中不良行为的建议,不掩盖和纵容这种不良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掩盖干部考核、干部安排任用、选举等方面的不良行为,作出错误决定,使他人违反规定获取职务、职称、利益等。
违反规定干涉、影响人事工作,任用、调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允许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任用人事。
对在干部安排任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干部和党员,处理不负责任,或者不予推荐、不按规定考虑处理。
对党组织和党员在干部用人方面存在不良行为的投诉、控告,包庇不办、不解决。
向负责人员或者参与决定任命、调动、轮换、奖励和纪律的人员赠送或接受礼品。
党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或者行贿受贿、任用他人,或者任用大量不合格干部,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