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米收购最低价格管制正在给农民带来损失。
目前,收购价格仍然完全取决于企业签订出口合同的能力,农民没有议价权。
最低价格管制损害农民利益
越南农民权益与农业效率联盟(农业联盟)认为,无论是管制稻米收购底价政策,还是收购并临时储存稻米政策,都存在诸多缺陷,并未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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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米临时收储政策还存在不少不足。 |
农业联盟研究小组的阮德成博士表示,制定稻米收购底价,确保农民至少获得30%的利润,这一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上却给农民带来了损失。
因为,根据该联盟的调查,确定水稻生产成本在统计和时间成本方面相当复杂,以确保准确性,并代表一个地区水稻的总体产量。肥料、农药或劳动力价格等投入要素市场的快速波动,将使每个时点的成本确定不断发生变化。
此外,在湄公河三角洲地区,企业主要通过贸易商购买大米,因此农民收到的价格总是低于公司的收购价格。
如果根据公布的数据,湄公河三角洲各省大米的生产成本处于一个很大的范围内,比如2014年夏秋作物的大米生产成本为3,742-4,908越南盾/公斤,那么企业几乎肯定会以高于这一技术成本的价格从农民手中收购大米,再加上政策预期的30%的“利润”。
在这种已形成的(预期)收购价格下,大米出口企业往往会通过谈判以低价将大米销往国外,从而压榨农民的价格。因此,由于受到收购企业的挤压,农民的利润始终很低。此外,由于种植优质稻米的成本较高,农民也不会有兴趣种植这些品种。这种最低收购价无形中为稻米收购设定了一个“标准”,对那些与大米出口企业签订农业合同种植优质稻米的农民不利。
因此,“这项政策不仅没有给农民带来更多利润,而且无意中破坏了鼓励农民转种优质水稻的政策。”——农业联盟研究团队的阮德成博士评估道。
因此,Thanh先生建议:大米价格的确定必须有更多稻农的声音。“稻米价格委员会”成员包括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工贸部代表、大米出口企业代表、稻农协会代表。
农民并没有从临储收购政策中直接受益。
临时收购政策与保障农民至少30%利润的政策并行实施。许多分析认为,这项政策的有效性尚不明确。阮德成博士指出了这些模糊之处:首先,越南农民并未直接受益于这项政策。与泰国和印度的临时收购政策不同,在泰国和印度,国有企业以最低价格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大米,而越南的企业则从贸易商手中收购大米进行临时储存。这项政策只有在大米价格再次上涨时才会给农民带来间接利益。
其次,对企业临时储存一段时间(3个月)的利息支持补贴,本质上是对企业储存费用的免费补贴,因为任何企业通常都要储存一定数量的大米。
此外,商家还可以选择将储备金中的库存全部出售,且不收取任何利息。在这种政策下,从储备金中收购的大米数量实际上并不多。
收购价格仍然完全取决于企业签订出口合同的能力。也正因如此,2009年至2012年四次临时收储(2009年、2010年夏秋作物;2011年、2012年冬春作物)中,两次收储失败,稻米收购价格非但没有回升,反而持续下跌。
该联盟建议政府修改这项政策:当米价低于米价委员会公布的价格时,国家将允许农业合作社根据其成员暂时储存的米量进行借贷,垫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应对农民的紧急需求。当米价再次上涨时,合作社将出售米量,并将垫付的资金返还给国家。农业合作社将获得最高100%的利息支持,用于暂时储存的米量。这样,农民将充分享受国家的支持。
据越南之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