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农业土地使用税计税米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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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3月29日第19/2013/QD-UBND号决定)

第一条 2013年乂安省计算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大米价格为:5000越盾/公斤(伍千越盾/公斤)。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10日后生效。

第三条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财政部主任、税务局局长、省国库局长、省各厅、直属部门领导、区、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组织和个人负责执行本决定。

TM. 人民委员会
KT. 董事长
副总裁:

泰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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