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农业土地使用税计税米价规定

March 11, 2015 08:33

(Baonghean)-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官府通报第 15/2015/QD-UBND 号。

鉴于乂安省税务局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提交的第 304/TTr-CT 号意见中关于建议发布关于规范乂安省 2015 年农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用大米价格的决定的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发布第 15/2015/QD-UBND 号决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2015年乂安省计算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大米价格为:5500越南盾/公斤(伍千五百越盾/公斤)。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10日后生效。

第三条: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财政部部长、税务局长、省国库部长、有关厅、部门、行业的负责人;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组织和个人要依据本决定执行。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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