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农业土地使用税计税米价规定
(Baonghean)-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第 15/2015/QD-UBND 号公文。
鉴于乂安省税务局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提交的第 304/TTr-CT 号意见中关于建议发布关于规范乂安省 2015 年农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用大米价格的决定的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发布了第 15/2015/QD-UBND 号决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2015年乂安省计算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大米价格为:5500越南盾/公斤(伍仟伍佰越盾/公斤)。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10日后施行。
第三条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财政部部长、税务局长、省国库部长、有关厅、部门、行业的负责人;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和有关组织、个人要依据本决定执行。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