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在越南开展新闻出版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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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媒部长阮北山刚刚签署并颁发了第 4/2014/TT-BTTTT 号通知,其中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政府 2012 年 10 月 23 日第 88/2012/ND-CP 号关于外国媒体、外国代表机构和驻越南外国组织的信息和新闻活动的决定中的一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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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规定了外国代表机构和外国组织在越南的信息和新闻活动有关的记录、程序和各类文件表格的颁发。

本通知的适用主体包括信息通信部直属单位和组织、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及驻越南的外国机构和组织。

该通知对出版新闻通讯;发布新闻稿;重新颁发新闻通讯出版许可证;申请/通知新闻发布会;出版文件、传单、小册子、地图、日历、图片、照片;出版录音带、声像盘、录像带、视频盘和其他信息出版物;在越南大众媒体上发布新闻、文章和声明;在外国代表机构和外国组织总部外展示图片、照片和其他形式的信息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因此,希望在河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外国驻越南机构和组织,必须向越南信息传媒部新闻局提交申请表。如在其他地区举行新闻发布会,则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在河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外国代表机构也必须向外交部提交申请表。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后,主管部门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举行新闻发布会。

外国驻越南机构和组织如需出版文件、传单、小册子、地图、日历、图片和照片,应向传媒部出版印刷发行司提交申请。如需出版替代书籍内容或为书籍配图的录音带、视音频光盘、录像带、视音频光盘,也应向出版印刷发行司提交申请,并报送对外宣传司。外国驻越南代表机构还应向外交部提交申请。

本通知自2014年5月5日起施行。

据ICTPress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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