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关于干部考核评价分类工作的新规定
中央政治局刚刚颁布了2023年10月4日第124-QD/TW号条例,关于对政治体系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年度审查、评估和素质分类。

因此,该法规与2018年132-QD/TW条例的旧法规相比,有以下新点:
1. 关于审查对象
- 集体:明确区分两类主体:(1)党委和党组织(2)领导管理集体;同时,在第五条对集体主体作了更明确的规定。新条例增加并明确了集体主体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咨询机构、事业单位的领导集体;省级和区级党委常务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含设在基层或者试点设在基层的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和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没有设常务委员会的,应当经执行委员会审查)。
- 个人:免于年度审查的人员还有:被暂停党内活动的党员;新入党且6个月未入党的党员,也不再接受年度审查。
2、明确各主体的考核内容,特别是领导、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124条对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人员的审查内容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具体而言,领导和管理职务人员的审查内容包括:
——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组织内部的团结统一精神;组织纪律性、示范带头作用、党员不准做的事情落实情况;工作作风和作风。与腐败、“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等表现相联系。
- 年度内任务落实情况、权限及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的成果。
- 履行年度自我修养、培训和奋斗承诺。
- 建议审查的问题;克服主管部门总结并在上次审查中指出的局限性和缺点(如果有)。
- 领导、指导、管理和运营的成果;职责和任务的履行情况;所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凝聚和建立内部团结的能力。
- 工作认真负责;充满活力、创新、创造精神,敢想、敢做、敢担当;能够处理好任务中遇到的困难、复杂、敏感问题。
——树立榜样,做好自身和家人的表率;反对腐败、浪费和消极行为;赢得干部和党员的信任。除上述内容外,党委、党组织、领导和管理集体、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还应在出现违规迹象时、出现紧迫、复杂、涉及舆论的问题时、出现信访、投诉和检举时、出现内部不团结迹象时、出现违反党的原则和规定的行为时、出现“一己私利”、腐败、消极、浪费、堕落、“自我演变”、“自我转化”迹象时、所管理的集体和个人受到纪律处分或起诉时、出现停滞、软弱和未能完成所分配的职责和任务的迹象时,进行反思和明确责任。
3. 审查地点规定
审查所在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和管理集体,应当在哪一级进行自我批评和批评。不再规定对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集体和个人的审查与对人民团体、机关、单位领导集体和管理集体的审查结合起来。
4. 责任和权力
- 增加党委、党组织、领导和管理集体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必要时要求增加对所管理集体和个人的审查内容;指导制定计划以克服审查后的局限性、弱点和缺点。- 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个别党员的职责。具体而言,个别党员需要:坚持责任,在审查中发挥模范作用,发扬自我批评和批评精神;诚实、坦率、客观、实质性地进行审查。
5. 改变党员评价和分类标准框架
与党员审查类似,对党员进行评价和分类,第124条也按照两个不同的主体规定了评价标准框架。具体来说,一般评价和分类的标准框架如下:
- 政治、思想,组织意识、纪律性,道德品质、作风,维护内部团结,服从组织安排,责任心、作风、礼貌、工作方法;
- 落实党员不准做事的规定;落实年度修身、练兵、争先的承诺;开展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反政治思想、反道德、反生活方式、反“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等反腐倡廉工作;
- 关于能力、威望;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树立榜样的责任,自己和家人的模范行为;一年中履行被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的成果,并且必须通过成果具体体现出来;
- 指出了克服局限性、弱点和不足的成效。对党中央、中央书记处和中央政治局领导、管理者以及受其管理的个人,将根据政治局条例中的头衔标准和干部管理权力下放进行考核。因此,与旧条例相比,政治局增加了更多用于评估和分类党员的标准和规范。
6. 新党员评定和分类程序
党员考核评定等级共设优秀、良好、中、差四个等级。主管机关将依据各机关制定的考核标准框架、各机关规定的质量等级划分标准,结合各机关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机关的意见,进行合理考核评定和等级划分。
党员的评定和分类程序,载于《党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十一条,具体如下:
步骤1:党员自我评价按照各等级划分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
第 2 步:咨询机构根据党员自我评估、个人素质等级评定的结果以及有关机关、人事组织工作咨询机构的意见,对党员进行评估,提出党员素质等级评定建议。
步骤3:主管机关应当确定质量等级。如果评估结果公布后,出现投诉、检举、违反党纪政纪的苗头,造成内部不团结,则将对评估结果和等级划分进行复核、核实、评估和重新审议。
在此步骤中,新法规减少了许多行政程序,因为根据旧法规,步骤3将包括以下任务:
- 负责组织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参与评估结果……并与相关机构协调协商后综合提出质量分类等级。
- 根据该提案,主管部门将审议并决定个人年度素质评估和定级。同时,新规定还明确规定,如有投诉或检举,由上级党委组织检查、核实、复核考核结果。而旧规定并未明确此规定。
7.增加党员“未完成任务”的情形。
新规根据第124条第12条第4款的规定,增加了以下情形属于“未完成任务”:
- 违反党员规定不允许做的事情;
- 违反示范责任,给本人和所在机关、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评估年度规定的信任投票中,低信任度投票超过50%。此外,删除“重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未100%完成”的情况。
8. 针对以前年度违规行为或原机关、单位违规行为的新规定
与旧规定相比,第十二条第四款增加了以下指导性规定:——集体和个人在前一年度或者以前时期存在缺点或违规行为,但在考核定级年度,主管机关决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在考核定级年度,主管机关决定对集体或个人加重纪律处分的,主管上级党组织应当根据纪律处分的内容、动机、性质、程度、后果、违规原因以及具体情况,考虑在缺点或违规行为发生时重新考核定级。
- 个人有在原机关、单位发生的缺点或违法行为,但在新机关、单位受到纪律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将计入原机关、单位的考核和定级结果中(不追究新机关、单位的责任)。
- 个人在原机关、单位和新机关、单位均存在缺点或违规行为,并在原机关、单位和新机关、单位受到纪律处分的,其纪律处分将按照各机关、单位确定违规行为的时间来计入考核和定级结果。
第 124-QD/TW 号法规取代 2018 年 3 月 8 日颁布的第 132-QD/TW 号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