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关于干部考核评价分类工作的新规定

洪惠(省委组织委员) October 10, 2023 08:36

政治局刚刚发布了2023年10月4日第124-QD/TW号条例,关于对政治体系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年度审查、评估和素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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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八次代表大会,第十三届。

因此,该法规与2018年132-QD/TW条例的旧法规相比,有以下新点:

1. 关于审查对象

——集体:明确区分两类主体:(一)党委和党组织(二)领导管理集体;同时,在第五条中对集体主体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新条例补充明确了集体主体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咨询机构、事业单位的领导集体;省级和区级党委常务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含设在基层或者试点设在基层的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和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没有设常务委员会的,由执行委员会审查)。

- 个人:免于年度审查的人员增至:被暂停党内活动的党员;新入党且6个月未入党的党员,也不再接受年度审查。

2、明确各主体的考核内容,特别是领导、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124条对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人员的审查内容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具体而言,对领导和管理职务人员的审查内容包括:

——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组织内部的团结统一精神;组织纪律性、示范带头作用、党员不准做的事情的执行情况;工作作风和礼貌。与腐败、“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等表现相联系。

- 年度内任务执行情况、权限及目标任务的执行结果。

——履行每年实践、训练和奋斗的承诺。

- 建议审查的问题;克服主管部门总结并在上次审查中指出的局限性和缺点(如果有)。

- 领导、指导、管理和运营的成果;职责和任务的履行情况;所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凝聚和建立内部团结的能力。

- 工作认真负责;充满活力、勇于创新、富有创造力、敢想、敢做、敢担当;能够处理好工作中的困难、复杂、敏感问题。

——树立榜样,做好自己和家人的表率;反对腐败、浪费和消极行为;赢得干部和党员的信任。除上述内容外,党委、党组织、领导和管理集体、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还应在出现违规迹象时、出现紧迫、复杂、引起舆论关注的问题时、出现信访、投诉和检举时、出现内部不团结迹象时、出现违反党的原则和规定的行为时、出现“集团利益”、腐败、消极、浪费、堕落、“自我演变”、“自我转化”迹象时、所管理的集体和个人受到纪律处分或起诉时、出现停滞、软弱和未能完成所分配的职责和任务的迹象时,进行审查和明确责任。

3. 审查地点规定

对各级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和管理集体的考核,应当在本级进行。不再规定将对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集体、个人的考核与对人民团体、机关、单位领导集体和管理集体的考核合并进行。

4. 职责和权限

- 增加党委、党组织、领导和管理集体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要求增加对所管理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查内容;指导制定计划以克服审查后的局限性、弱点和缺点。 - 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个人党员的责任。具体而言,个人党员需要:坚持责任,在审查中发挥模范作用,发扬自我批评和批评精神;诚实、坦率、客观、实质性地进行审查。

5. 改变党员评价和分类的标准框架

与党员审查类似,对党员进行评价和分类,第124条也按照两个不同的主体规定了评价标准框架。具体来说,一般评价和分类的标准框架如下:

- 关于政治、思想、组织纪律性、道德品质、生活作风、保持内部团结、服从组织安排、责任心、作风、礼貌、工作方法;

- 落实党员“不准做”的规定;落实年度修炼、奋进、奋进承诺;开展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反思想、反道德、反作风、反“自我演变”和“自我转化”工作;

- 能力和威望的标准;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树立榜样的责任,自己和家人的模范行为;一年中履行所分配的职责和任务的成果,必须通过产品具体体现出来;

- 指出了克服局限性、弱点和不足的成效。对党中央、中央书记处和中央政治局领导、管理者及下属人员的考核,将根据政治局章程规定的称谓标准和干部管理权力下放原则进行。因此,与旧章程相比,政治局增加了更多用于评估和分类党员的标准和规范。

6. 新党员评定和分类程序

党员考核评定等级共设优秀、良好、中、差四个等级。主管机关将依据各集体制定的考核标准框架、质量等级划分标准,结合各机关的考核对象,参考相关机关的意见,进行相应的考核评定和等级划分。

党员评定和分类的程序载于《党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十一条,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党员自我评价按照各等级划分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

第 2 步:咨询机构根据个人自评、定级结果以及有关机关、人事组织工作咨询机构的意见,对党员进行评估,提出素质分类等级。

步骤3:主管机关应当对质量等级作出决定。如果评估结果公布后,出现投诉、检举、违反党纪政纪的苗头,造成内部不团结,则将对评估和等级的结果进行检查、核实、评估和重新审议。

在此步骤中,新法规减少了许多行政程序,因为根据旧法规,第 3 步将包括以下任务:

- 负责组织对自我评估结果、参与评估结果等进行评估,并与相关机构协商后综合提出质量分类等级。

- 根据该提案,新的主管部门将审议并决定每个人的年度质量评估和评级结果。同时,新规定还明确规定,如有投诉或检举,由直属上级党委组织对评估和评级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和复核。而旧规定并未明确此规定。

7.增加党员“未完成任务”的情形。

新规依据第124号规章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新增了以下情形,认定为“不完成任务”:

- 违反党员所不允许做的事情;

- 违反示范责任,给本人和所在机关、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评估年度规定的信任投票中,信任票数低于50%的占比超过50%。此外,删除“重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未100%完成”的情况。

8. 以前年度违规行为或原机关、单位违规行为的新规定

与旧规定相比,第十二条第四款增加了以下指导性规定:——集体和个人在以前年度或者以前时期存在缺点、违规行为,但在考核定级年度,主管机关决定给予处分,或者在考核定级年度,主管机关决定对集体和个人加重处分的,上级党组织应当根据处分内容、动机、性质、级别、后果、违规原因等具体情况,考虑在缺点、违规行为发生时重新考核定级。

- 个人在原机关、单位有缺点或违规行为,在新机关、单位受到处分并执行的,其结果将纳入原机关、单位的考核评定结果(不追究新机关、单位的责任)。

- 个人在原机关、单位和新机关、单位均有缺点或违规行为,并在原机关、单位和新机关、单位受到纪律处分和应受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将按照各机关、单位确定违规行为的时间来计入考核和分类结果。

第 124-QD/TW 号法规取代了 2018 年 3 月 8 日发布的第 132-QD/TW 号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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