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委关于管理和任命权力下放的新规定,以及候选人介绍

邓玉雄 - 义安省委组织委员会 August 17, 2020 11:54

(Baonghean.vn)——为落实中央人事工作新规,适应当前时期党的领导团队建设实际情况,2020年7月9日,义安省委常委印发第3703-QD/TU号条例,关于下放人事管理权和候选人任命及推荐权。

Đại biểu bỏ phiếu bầu Ban Chấp hành Đảng bộ huyện Nam Đàn khóa XXVII, nhiệm kỳ 2020 - 2025. Ảnh Thành Duy
代表们投票选举南丹县党委第二十七届(2020-2025年)执行委员会。照片:Thanh Duy

本条例取代省委常委2019年12月30日第3288-QD/TU号条例,其中包含若干新内容,旨在加强人事管理的权力下放,并落实区级职位人事工作程序,包括:区、市、镇委常委和省委直属基层党委委员;区、市、镇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因此,当需要补充空缺人员时,区、市、镇党委常委和省委直属党委要主动分5个步骤开展人员引进工作。(无需询问政策)完成人员遴选后,编写报告并连同相关文件送交省委组织委员会审核。省委组织委员会主持协调省监察委员会、省委内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对人员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区、市、乡镇委常委和省委直属委委进行选举,然后将结果报省委常委批准;报省人民议会常委批准;报省人民议会副主席批准。

如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省委组织委员会将进行综合,并报省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然后向区、市、乡市委常委会和省委直属党委出具文件,由各党委按规定执行。

将管理权下放至区、市、乡级党委常委会和省级党委直属党委,可以确保人事工作的各个阶段,从评议、评估、规划、培训到任命、提名等环节的一致性(避免目前不恰当的情况:省级党委常委会决定任命,而评议、评估、规划等工作由区级党委常委会负责)。同时,在考虑和选拔人员时,要赋予区级党委更大的责任。

管理权下放至区级党委常委会后,具体人选仍需经省级党委各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评议,方可按规定选举和批准。如有不同意见,须报省级党委常委会审议和提出意见。为加强基层建设、培养省级干部,需要调任区级党委常委会委员、区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时,仍由省级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依据《干部调任条例》第十一章规定)。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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