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牌照发放新规

May 27, 2014 21:46

(巴新)——公安部刚刚发布了第15/2014/TT-BCA号通函,规范车辆登记。该通函依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规范道路机动车登记和牌照的发放、更换和吊销。

因此,主管机关收到有效机动车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立即核发机动车牌照。办理新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明、核发机动车过户、转移证明、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吊销机动车牌照等手续,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办理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补发遗失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核实、办理手续的时间自收到齐全有效文件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通知规定,在越南使用的免税进口车辆,按照财政部规定,进口税额为0%;2014年4月1日前已抵达越南口岸的回国越南侨胞车辆,可按规定转让、更名、迁移。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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