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贷款新规

December 10, 2015 08:04

国家银行已发布第 24/2015/TT-NHNN 号通函,规范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向居民借款人提供外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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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可考虑决定以外币贷款来满足以下资本需求:

a-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用于支付国外进口的货物和服务,当借款人拥有足够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外汇来偿还贷款时;

b-向工业和贸易部指定的拥有年度石油进口配额的重点石油进口企业提供短期贷款,用于在借款人没有或没有足够的生产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偿还贷款时向国外支付石油进口费用;

c- 为满足国内短期资金需求,通过越南口岸实施出口货物生产经营计划而发放的短期贷款,借款人拥有足够的出口收入外汇偿还贷款;当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以即期外汇交易的方式将借入的外汇卖给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但借款人资金需求用于支付交易且法律规定交易货币必须为外币的情况除外。本规定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d- 对国会、政府或总理已决定投资政策并已获得计划投资部颁发海外投资许可证的国家重大项目和工程的海外投资贷款。

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政府和总理的决议、命令、决定、指示和其他文件的规定,在按照具体情况规定的程序获得越南国家银行的书面批准后,研究并决定为促进生产经营发展的优先领域中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资金需求提供外币贷款。

借入哪种外币,就用哪种外币偿还

《通知》明确规定,客户以外币借款,应当以该币种偿还本息;以其他币种还款的,应当按照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外币贷款偿还期限届满,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人生产经营所得外汇款逾期未偿还,且借款人无足够生产经营所得外汇或其他合法外汇收入来源偿还贷款,经贷款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书面评估确认的,贷款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将外汇卖给借款人偿还贷款,借款人承诺在生产经营所得外汇款到账后将该外汇卖给贷款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

对工业和贸易部确定的拥有年度石油进口配额的重点石油进口企业的贷款,如果借款人没有或没有足够的合法外汇收入来偿还贷款,发放贷款的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卖出外汇,以偿还贷款本息。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越南国家银行行长第43/2014/TT-NHNN号关于规范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向居民借款人发放外币贷款的通知同时废止。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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