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的新规定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对2011年7月18日颁布的第59/2011/ND-CP号政府法令(关于将100%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其中包括关于确定股份制企业在其他企业中的长期投资资本价值、初始股权资本结构以及股份制企业员工的其他优惠政策的若干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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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资本价值的确定,该法令规定:股份制企业对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价值,应根据确定企业价值时最接近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确定。如果股份制公司的股票在Upcom市场上市,但在确定企业价值前30天内未进行交易,则应按照2011年7月18日政府第59/2011/ND-CP号法令第33条第1款a项、b项、c项以及本法令第1条第5款的规定确定。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尚未注册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出资额,企业股份制改革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咨询机构的评估结果,考虑将其提交主管机关决定企业价值。
新法令还修订了关于初始资本结构的规定。具体而言,新法令仅对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的股份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不再明确规定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的股份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特殊情况除外),且出售给其他投资者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述股份总数的50%。
此外,相关规定仍然不变:特别是对于在特定领域和行业(如保险、银行、邮政和电信、航空、煤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其他稀有矿产开采)经营的国有资本超过 5000 亿越南盾的大型企业,以及经济集团和国有企业的母公司,向投资者拍卖的股份比例将由总理或总理授权的机构考虑并具体决定。
关于公开拍卖组织的法令59/2011/ND-CP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审批股份制改革方案的主管机关应决定选择证券交易所或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拍卖。除此规定外,新法令还补充:对于经济集团、国有企业以及在保险、银行、电信、航空、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稀有矿产开采等特殊领域经营的企业,在实施股份制改革且股份制改革方案须经总理审批时,应由各部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机关、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选择证券交易所或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拍卖。
补充对劳动者的优惠政策
此外,该法令还补充了对股份制企业员工的优惠政策。据此,已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股份制方案完成必要程序但尚未在批准该方案之日起90天内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的企业,可以按主管机关批准的股份制方案起始价格的60%预先向企业员工和工会出售股份。
企业正式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时,结算时应从国有资本价值中扣除出售给员工和工会(如有)的价格与股票面值之间的差额。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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