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新规

November 12, 2015 07:25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修改和补充了2011年7月18日第59/2011/ND-CP号政府法令关于将100%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若干条款;包括关于确定股份制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资本价值的若干新规定;初始股权资本结构;以及股份制企业员工的额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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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资本价值的确定,该法令规定:股份制企业对已在股票市场上市登记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价值,按照确定企业价值时点前一时刻的股票市场交易收盘价确定。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Upcom市场上市,但在确定企业价值前30天内未进行交易的,按照政府2011年7月18日第59/2011/ND-CP号法令第33条1款a点、b点、c点及本法令第1条5款的规定确定。未登记在股票市场买卖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资价值,由企业股权化指导委员会依据顾问机构之认定结果,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企业价值。

新法令还对初始资本结构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具体而言,新法令仅对向战略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出售的股份作出了一般性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向战略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他投资者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述股份的50%。

此外,规定保持不变:特别是对于国有资本超过5000亿越南盾、经营特定领域和行业的大型企业(如:保险、银行、邮电、航空、煤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其他稀有矿产开采)以及经济集团和国有企业的母公司,向投资者拍卖的股份比例将由总理或总理授权的机构考虑并具体决定。

关于公开拍卖组织的法令59/2011/ND-CP规定,批准股份化方案的主管部门决定选定证券交易所或聘请中介金融机构进行拍卖。除此规定外,新法令还增加:对于经济集团、国有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企业(如保险、银行、电信、航空、煤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以及其他稀有矿产开采),在实施股份化时,如果股份化方案由总理、各部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机关负责人、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则应选定证券交易所或聘请中介金融机构进行拍卖。

补充劳动者优惠政策

此外,该法令还补充了对股份制企业职工的优惠政策,即:已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股份制方案履行必要程序,但自批准股份制方案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尚未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可以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股份制方案起始价的60%的售股价格,向企业职工和工会预先出售股份。

向职工和工会出售股份的价格(如有)与股票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在企业正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从国家资本金价值中扣除。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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