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自主机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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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颁布了第60/2021/ND-CP号法令,规定了公共服务单位(SNCL)的财务自主机制,以克服第16/2015/ND-CP号法令的限制。

Bệnh viện Đa khoa thành phố Vinh là một trong những đơn vị tự chủ tài chính ở Nghệ An. Ảnh tư liệu Đinh Nguyệt
荣市综合医院是义安省财政自主的医院之一。照片由 Dinh Nguyet 提供

具体而言,关于财政资源,第16/2015/ND-CP号法令对国家铁路集团各单位的财政资源作出了综合所有资源的方向性规定,但没有明确区分执行国家赋予的政治任务活动的收入和服务业务活动的收入。

为了克服上述限制,第60/2021/ND-CP号法令补充了关于国家铁路公司各单位财政资源的具体规定,旨在明确划分收入来源。具体而言,公共服务活动的收入来源包括:

- 公共服务活动收入;

- 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与组织、个人合资、联营的收入,以及按照公共服务单位的职能和任务的收入;

- 公共资产租赁收入:单位须严格遵守公共资产管理、使用等法律规定,其公共资产租赁项目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为确保SNCL各单位合资、联合活动成果分配的一致性和总体一致性,第60/2021/ND-CP号法令对合资、联合活动自主权进行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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