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派驻省级群团领导干部工作新规定

范光山 - 省委组织委员会 DNUM_CDZAJZCACC 08:34

(Baonghean.vn)- 义安省委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党和国家任命的省级群众组织领导人员工作的第 19-QD/TU 号规定。

越南义安省荣市老年协会成员进行健康锻炼。图片来源:Thanh Chung

相应地,也有一些新的具体内容适用于以下主题:

1.省级党委代表团联谊会主席、副主席:省科协联合会、省文联。

2.省级无党派协会主席、副主席包括:省合作社联盟;省红十字会;省友好组织联合会;省老年人协会;省律师协会;省记者协会;省盲人协会;省教育促进会;省橙剂/二恶英受害者协会;省残疾人和孤儿保护协会;省被敌人囚禁的革命士兵协会;省前青年志愿者协会;省东方医学协会;省建筑师协会;乂安律师协会。

关于标准和条件协会领导:(会长、副会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标准和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领导管理能力,有群众工作经验。对仍在工作年龄的协会领导,按国家机关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一般规定执行。对超过工作年龄的协会领导,应具备工作能力,责任心强,能力强,在干部和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专业协会领导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加入协会领导的年龄:超过工作年龄人员,初次选任或连任社团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社团会长,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由主管机关研究决定。处于工作年龄的社团负责人,达到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由主管人事机关研究决定。

关于该术语担任协会领导:本会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连续任职两届但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由主管机关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担任会长或安排其他工作。

关于权威:被推荐为协会领导干部候选人的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层级报主管干部管理机关批准,具体为:省委常务委员会授权省委常务委员会审议推荐人员竞选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会、省文学艺术协会联合会。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审议推荐人员竞选上述其他职位。如属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人员,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在推荐候选人前,须向省委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征求意见。

省人民委员会党执行委员会根据要求、任务和实际情况,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和有关机关指派省人民委员会代表、各部门、行业、领域领导参加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选举;指派代表出席党代表团会议(当领导代表没有参加党代表团时),指派代表出席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当领导代表没有参加党代表团时)。

省科联党委、省文联党委分别审议和介绍省科联、省文联会员单位主席候选人。

新规定自签署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委常委会关于党和国家交办的群团领导干部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一律废止。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党和国家派驻省级群团领导干部工作新规定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