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派驻省级群团领导干部工作新规定
(Baonghean.vn)- 越南共产党乂安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党和国家任命的省级群众组织领导人员工作的第19-QD/TU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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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义安省)老年人协会的成员正在进行健身操。图片来源:Thanh Chung |
相应地,也有一些新的具体内容适用于以下主题:
1.省级党委代表团联谊会主席、副主席:省科协、省文联。
2.省级无党派协会主席、副主席包括:省合作社联盟;省红十字会;省友好组织联合会;省老年人协会;省律师协会;省记者协会;省盲人协会;省教育促进会;省橙剂/二恶英受害者协会;省残疾人和孤儿保护协会;省被敌人囚禁的革命士兵协会;省前青年志愿者协会;省东方医学协会;省建筑师协会;乂安省律师协会。
关于标准和条件协会领导:会长、副会长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领导管理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对适龄的协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一般规定办理。对超过适龄的协会领导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工作能力,责任心强,能力强,在干部和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专业协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关于加入协会领导的年龄:超过工作年龄的人员,首次担任或者连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协会会长的,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70周岁,由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正在工作年龄的协会领导职务,达到退休年龄的,按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由主管人事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关于该术语担任领导职务:本会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已连续任职两届而未达规定退休年龄者,由主管机关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担任会长职务或安排其他工作。
关于权威:被介绍竞选协会领导职务的人员,须经主管干部管理机关按干部管理层级批准,具体为:省委常务委员会授权省委常务委员会审议推荐竞选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会、省文学艺术协会联合会的人员。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审议推荐竞选上述其他职务的人员。如属省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人员,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在介绍候选人前,须向省委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征求意见。
省人民委员会党执行委员会根据要求、任务和实际情况,会同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和有关机关选举省人民委员会代表、各部门、行业、领域的领导参加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选举;选举代表出席党代表团会议(党代表团无领导代表参加时),出席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无党代表团时)。
省科联党组代表团、省文联党组代表团分别审议和介绍省科联、省文联各会员单位主席候选人。
新规定自签署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委常委会关于党和国家交办的群团领导干部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内容,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