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省级群众组织领导人工作的新规定

范光山 - 省委组织委员会 September 23, 2022 08:34

(Baonghean.vn)——义安省委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党和国家指派的省级群众组织领导人工作的第19-QD/TU号条例。

荣市老年人协会(义安省)成员进行健康锻炼。照片:Thanh Chung

因此,针对以下主题有一些新的具体内容:

1.省级党委代表团成员协会主席和副主席: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会,省文艺协会联合会。

2.省级非党派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其中包括:省合作社联合会;省红十字会;省友好组织联合会;省老年人协会;省律师协会;省记者协会;省盲人协会;省教育促进协会;省橙剂/二恶英受害者协会;省残疾人和孤儿保护协会;省被敌军俘虏的革命战士协会;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省东方医学协会;省建筑师协会;义安省律师协会。

关于标准和条件协会领导人:(主席、副主席)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备领导和管理能力,并有群众工作经验。对于仍在工作年龄的协会领导,必须遵循政治体制中干部、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一般规定。对于已过工作年龄的协会领导,必须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力和在干部和成员中享有的威望。专业协会的领导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加入协会领导层的年龄要求:对于已过工作年龄的人员,首次担任或连任协会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5岁。对于协会主席,特殊情况下,年龄不得超过70岁,具体由主管部门考虑和决定。对于仍在工作年龄的协会领导,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具体由主管人事管理的部门考虑和决定。

关于该术语担任领导职务:协会主席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如已连任两届但尚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主管机关应考虑并决定其是否继续担任主席职务或安排其他工作。

权威人士:拟推选参选协会领导职务的人员,须经干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层级批准,具体如下:省委常委授权省委常委考虑并推选人员参选省级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会、省级文艺协会联合会;省人民委员会党委考虑并推选人员参选上述其余职务。如候选人由省委常委管理,省人民委员会党委在推选前应当向省委常委报告并征求其意见。

省人民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根据要求、任务和实际情况,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选举省人民委员会代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领导参加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选举;选举代表参加党的代表团会议(领导层没有代表参加党的代表团会议时),以及参加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党的代表团会议时)。

省科技协会联合会党代表处和省文艺协会党代表处考虑并推荐省科技协会联合会和省文艺协会联合会成员协会的会长候选人。

新规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省委常委关于党和国家指派的群众组织干部领导工作的相关规定,凡不符合本规的,均予以废止。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最新的

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省级群众组织领导人工作的新规定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一款产品猫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