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职务信任投票的新规定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条例增加了本人及配偶、子女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模范行为标准以及官员进行信任投票时需要考虑的模范责任。
越共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武文赏刚刚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并发布了关于对政治系统领导和管理职位及头衔进行信任投票的第96-QD/TW号规定。
本规定取代2014年10月8日政治局第262-QD/TW号关于对党委领导成员和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各机关及政治社会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信任投票的规定。
![]() |
插图照片。 |
根据该条例,信任投票的范围、对象和具体构成如下:信任投票的范围和对象为政治系统中央以上各级机关、机构、单位中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的干部。信任投票当年已宣布退休或者已任用、当选的干部不属于信任投票对象。
信任投票的组成对政治体系中各个头衔、领导和管理职位都有具体规定。信任投票会议必须有至少三分之二的受召人员出席才能举行。
条例还规定了进行信任投票的时间,即:在第三年(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任期的中间一年)定期进行信任投票,具体为:对各级国会和人民议会选举或者批准的职务的信任投票,按照国会的规定进行。
对党中央选举产生的职务进行信任投票,按照党中央工作计划进行。对地方党委领导职务进行信任投票,是在对各级人民议会选举产生的职务进行信任投票后进行的。
对其他领导和管理职务和职称的信任投票,是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中期选举第三年上半年的中期审查结束后进行的。
条例明确了信任投票的两项标准: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组织纪律性;履行职责任务的实绩(从任职开始到信任投票时计算)。
除了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法律方面的立场、观点和政治气概;保持政治素质、道德、作风;工作责任心……条例还考虑了其他标准,例如在贯彻执行党的反腐败和反消极方面领导和指导的成效,党员不能做的事情和发挥表率作用的责任;本人和配偶、子女在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方面发挥的模范作用;定期与当地党委保持联系;在所负责领域和职责范围内领导、建议和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法律的成效;在完成被赋予的任务时是否充满活力、创新、创造性、果断,敢想、敢做、敢担当。
条例明确规定:信任投票结果应当报主管干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信任度不高的干部,应当及时考虑予以撤职、辞职、免职或者调任低于现职的职务,不得等到任期或者任职期满。
严格禁止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扭曲信任度或利用信任投票降低他人声誉,造成分裂和内部不团结。
信任投票有助于评估干部的威信和履行职责任务的情况,帮助干部“自我反省”、“自我纠正”,不断在工作中奋斗和实践;是党委和党组织培养、安排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提高对干部领导、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