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培训专业新规,暂停大学阶段招生
教育培训部刚刚发布通知,规定了开设培训专业、暂停招生以及撤销开设大学级培训专业的决定的条件、程序和流程。该通知自2017年10月23日起生效,并取代教育培训部第08/2011/TT-BGDDT号通知中的规定。
新建专业须配备至少10名专职教师。
因此,《通知》规定,培训机构开办大学层次的培训项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注册的培训项目应当适应社会和学员的需求;适应当地、区域乃至全国的人力资源需求;适应培训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培训项目的开办条件由培训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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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被大学录取。 |
注册培训专业名称必须按规定列入四级教育培训目录。注册培训专业不在培训目录(称为新专业)的,培训机构必须阐明:该新专业的科学依据、社会需求;世界各国的培训实践和经验,以及至少2个经主管部门质量认可或获准开设并授予学位的外国大学的参考培训项目(仅在越南境内培养的专业或与安全防务相关的专业除外)。
师资队伍必须保证组织培养的数量、质量、资质和结构,不得与所培养专业校级师资队伍重复。其中,至少有1名同专业博士(PhD)负责主持、组织和实施培养计划,并向培养机构和社会承诺保证培养质量。
具体而言,必须拥有至少10名具有与注册培训领域相同或相近领域的硕士(MSc)或更高学位的专职讲师,其中至少1名博士和4名硕士,或2名博士和2名硕士,且注册培训领域相同;外国语言文化组领域(英语、俄语、法语、德语、汉语除外);卫生;艺术领域除外。
全职讲师至少负责教授培训课程的70%内容;其余内容由与培训机构签订客座教学合同的客座讲师(国内外)讲授。全职讲师和客座讲师必须具备与其所教授课程内容相匹配的专业知识。
以分支机构开展培训的,分支机构应当保证常任讲师数量不低于40%;非公立培训机构注册培训专业的常任讲师中,工作年龄教师比例应当不低于40%。
对于尚未设立国内培养硕士、博士点的新增专业,如缺乏符合规定同等学历的专任教师,可以由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替代。这些教师须具有至少5年大学教学经验,且自培养机构注册开设该培养专业之日起5年内,在注册培养专业领域至少发表2部科研著作。
如果组织在允许的地点之外招募和训练,则暂停招募
教育培训部通知还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招收培训生:不具备开办培训的条件;在许可举办培训活动的场所以外组织招生培训;违反教育法规规定,受到暂停招生处罚;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处罚的。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培训部应当撤销其开办校级培训的决定:弄虚作假开办校级培训;严重违反招生、管理和培训组织规定;暂停招生期限届满,未解决导致暂停招生的原因;违反教育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直至撤销其开办决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丹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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