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遣散费和失业救济金计算时间的新规定
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时间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减去劳动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以及用人单位此前支付过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工作时间(如有)。
越南总工会劳动关系局刚刚对一些关于遣散费和失业救济金计算时间的新规定作出了回应。
据此,2018年10月24日,政府颁布了第148/2018/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2015年1月12日政府颁布的第05/2015/ND-CP号法令,该法令对《劳动法》的若干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指导实施。
该法令的修订内容之一是涉及按工作时间计算员工遣散费和失业救济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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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工作时间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减去劳动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以及用人单位此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工作时间(如有)。
其中,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送劳动者上学的时间;病假、产假、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治疗、恢复劳动功能的假;依照《劳动法》规定享受的周假、带薪假;依照工会法规定参加工会活动享受的假;依照法律规定享受的履行公民义务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休假;停工假、非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的休假;依照《劳动法》规定暂停工作的时间。
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限包括: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按照失业保险法的规定视为失业保险金支付的期限、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失业保险法的规定在支付职工工资的同时为其支付相当于失业保险金缴费标准的金额的期限。
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及失业补助金的工作时间,以年(整12个月)计算;如遇单数月份,自整1个月至6个月以下,按半年计算;自整6个月以上,按1个工作年计算。
第148/2018/ND-CP号法令还修改补充了其他内容:雇主和雇员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与各自权利有关的款项;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作为赔偿依据的工资,是以雇主或雇员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工资为标准;劳动纪律将按照第148/2018/ND-CP号法令规定的新程序执行……本法令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