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用途征收土地使用费新规定
政府修改补充了一批有关土地所有者改变土地用途时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住户和个人将土地用途由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改变为住户和个人居住用地的,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上述规定已由政府在第123/2017/ND-CP号法令中明确,该法令修改并补充了第45/2014/ND-CP号法令关于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以及第46/2014/ND-CP号法令关于征收土地和水面租金的规定中的若干条款。
该法令明确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家庭、个人转让住宅用地所产生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非住宅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应当缴纳土地使用费,其数额为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详细规划计算的土地使用费,减去国家主管部门准予改变土地用途时该家庭、个人住房建设用地详细规划计算的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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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23/2017/ND-CP号议定,2004年7月1日前已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国家划拨土地,将具有长期稳定使用期限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非住宅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实施投资项目,自2014年7月1日起,变更用途的土地使用费为住宅用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减去国家权责机关核准变更用途时一次性缴纳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商业、服务业)全部租赁期限70年的按地价计算的土地使用费后的差额。
关于土地使用费的减免,第123/2017/ND-CP号议定补充规定,由国家以土地使用费形式划拨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在2014年7月1日前已履行土地使用费财务义务,并经国家主管部门依照土地法规定准予减免土地使用费,自2014年7月1日起移交项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 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投资项目转让:
- 如果减免的土地使用费未包含在转让价格中,而受让人继续实施该项目,则在项目剩余期限内,受让人将继续按照投资法的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
- 受让人不继续实施项目的,应当按照项目转让后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转让方已履行部分土地财务义务的,受让人应当继承转让方已履行的部分财务义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人必须按照转让时的地价全额上缴国家财政免征、减征土地使用税。
据《越南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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