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土地用途时土地费征收的新规定
当土地所有者改变土地用途时,政府会对土地使用费征收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
家庭和个人将土地用途从非农业生产和商业用地变更为家庭和个人住宅用地,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上述规定已由政府在第 123/2017/ND-CP 号法令中予以明确,该法令修订并补充了第 45/2014/ND-CP 号法令(规范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和第 46/2014/ND-CP 号法令(规范土地和水面租金的征收)中的若干条款。
该法令明确规定,如果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因居民住宅用地从家庭和个人转移而产生的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用地(非住宅用地)变更为用于开展投资项目的住宅用地,则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该费用为主管国家机构批准的项目详细建设规划计算的土地使用费减去主管国家机构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时,该家庭或个人住宅建设详细建设规划计算的土地使用费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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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123/2017/ND-CP 号法令,如果土地用途从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由国家征收土地使用费分配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非住宅用地)变更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住宅用地,则在主管国家机构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时,必须补缴土地使用费,补缴金额为:按住宅用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减去按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商业、服务)一次性租赁期(70 年)土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费。
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豁免和减免,第 123/2017/ND-CP 号法令补充规定,对于国家分配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且已履行土地使用费相关财务义务的经济组织,如果其在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根据土地法的规定,经主管国家机关批准豁免或减免土地使用费,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转让项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 若涉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投资项目转让:
- 如果豁免或减免的土地使用费未包含在转让价格中,且受让方继续实施该项目,则在项目剩余时间内,受让方将继续根据投资法的规定豁免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 若受让人未继续实施该项目,则须在转让后按照项目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若转让人已履行部分土地相关财务义务,则受让人继承转让人已履行的那部分义务。
如果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转让方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地价,向国家预算缴纳全部免税或减免的款项。
根据VnEconomy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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