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用途征收土地使用费新规定
政府修改补充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所有者改变土地用途时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居民家庭和个人将原为住宅用地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改变为居民家庭和个人住宅用地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上述规定已由政府在第123/2017/ND-CP号法令中具体规定,该法令修改并补充了第45/2014/ND-CP号法令关于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以及第46/2014/ND-CP号法令关于征收土地和水面租金的规定中的若干条款。
该法令明确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因家庭、个人转让住宅用地而产生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非住宅用地)改变用途为住宅用地实施投资项目的,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其数额为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详细规划计算的土地使用费,减去国家主管部门准予改变土地用途时该家庭或个人住房建设用地详细规划计算的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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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23/2017/ND-CP号法令,2004年7月1日前已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国家划拨土地,将长期稳定使用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非住宅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实施投资项目时,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其数额为按住宅地价计算的土地使用费减去按国家权责机关核准变更土地用途时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商业、服务业)全部租赁期限70年一次性租金计算的地价计算的土地使用费。
关于土地使用费的减免,第123/2017/ND-CP号议定补充规定,由国家以土地使用费形式划拨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在2014年7月1日前已履行土地使用费财务义务,并已根据土地法规定获得国家权责机关给予土地使用费减免的经济组织,在2014年7月1日起移交项目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 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投资项目转让:
- 如果减免的土地使用费未包含在转让价格中,而受让人继续实施该项目,则在项目剩余期限内,受让人将继续按照投资法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
- 受让人不继续实施项目的,须按项目转让后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如转让方已履行部分土地财务义务,受让人应继承转让方已履行的部分财务义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的地价,将免征、减征的土地使用税全额上缴国家预算。
据《越南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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