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建筑工程奠基仪式、开工仪式和落成典礼的新规定
副总理陈鸿河刚刚签署并颁布了2023年11月8日第27/2023/QD-TTg号决定,规范奠基、开工和落成典礼的组织。

本决定适用于使用国家预算、官方发展援助 (ODA) 资金和外国捐助者的优惠贷款来组织项目奠基仪式、开工仪式和落成典礼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组织项目奠基仪式、开工仪式和落成典礼的条件
奠基仪式在以下情况下举行:投资方或受委托筹备项目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方)从主管机关获得场地,或分阶段获得场地,且项目已按照主管机关和相关规定获得批准。
当符合《建设法》第 107 条第 1 款规定的开工条件,并经第 62/2020/QH14 号法律第 1 条第 39 款修订和补充后,即可举行开工仪式。
项目经主管国家机构检查验收并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举行落成典礼。
该项目举行了一次奠基仪式和一次落成典礼。
有权决定仪式的组织安排
根据《公共投资法》的规定,总理根据主管国家机构或投资者的要求,决定为重要的国家工程(即属于重要国家项目的主要工程)组织仪式。
部委或中央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并与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协调,决定其决定投资的项目的仪式组织,这些项目具有重大价值,对当地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是《公共投资法》规定的A类主要项目,并且对当地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为其决定投资的项目举行仪式,这些项目具有重大价值,对当地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是按照《公共投资法》的规定属于A类项目的主要项目,并且对当地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
投资者应制定仪式组织计划,明确规定:内容、时间、地点、组成、费用、实施计划;提交主管机关决定。
投资方不得要求承包商支付仪式组织费用。
该决定规定,仪式举办费用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
根据主管机关颁发的举办仪式的许可,投资方应编制并批准每项仪式的成本估算。仪式的成本估算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规模,并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法规编制。投资方不得要求承包商承担仪式的组织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