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建设工程开工、开工、竣工仪式的新规定
越南政府副总理陈红河刚刚签署并发布了 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27/2023/QD-TTg 号决定,规范奠基、开工和落成典礼的组织工作。

本决定适用于使用国家预算、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外国捐助方优惠贷款举办项目奠基仪式、开工仪式和揭牌仪式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举办项目开工、开工、落成仪式的条件
动工仪式在下列情况下举行:投资商或受命筹备项目的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商)经主管机关移交场地或分阶段移交场地,且项目依权限及规定获得批准。
动工仪式在符合第 62/2020/QH14 号法律第一条第三十九款修订补充的建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动工条件时举行。
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举行落成典礼。
项目举行了一次开工仪式和一次落成仪式。
决定仪式组织的权力
政府总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或投资者的要求,决定根据公共投资法的规定,为属于国家重大项目的主体工程举行国家重大工程开工典礼。
各部委、中央机关首长应当主持并配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对其决定投资的项目举行仪式,如具有重大价值、对地方具有重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的项目,属于《公共投资法》规定的A类项目,对地方具有重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的重大项目。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为其决定投资的项目举行仪式,如具有重大价值、对地方具有重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的项目,这些项目是《公共投资法》规定的A类项目,对地方具有重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的重大项目。
投资商应订定举办典礼之计划,明示: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组成、费用、实施方案,报主管机关核定。
投资者不得要求承包方支付组织仪式的费用。
决定规定,举办此次仪式的费用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
投资者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仪式举办许可,编制并批准每项仪式的造价概算。仪式造价概算应根据项目内容和规模,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规定编制。投资者不得要求承包商支付仪式的组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