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项目开工、开工、落成典礼的新规定
越南政府副总理陈红河刚刚签署并发布了 2023 年 11 月 8 日第 27/2023/QD-TTg 号决定,该决定规范了项目奠基仪式、开工仪式和落成典礼的组织工作。

本决定适用于使用国家预算、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外国捐助方优惠贷款举办工程奠基仪式、开工仪式和落成仪式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举办项目开工、开工、落成仪式的条件
动工仪式在下列情况下举行:投资商或受命筹备项目的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商)经主管部门移交场地或分阶段移交场地,且项目已按权限和规定获得批准。
动工仪式在符合第 62/2020/QH14 号法律第一条第三十九款修订补充的建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动工条件时举行。
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并按规定符合要求后,举行落成典礼。
项目举行了开工典礼或奠基仪式和开工典礼。
决定仪式组织的权力
政府总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或投资者的建议,决定为属于国家重大项目主体工程,并符合公共投资法的规定,举办国家重大工程开工典礼。
各部委、中央机关领导要主持、配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为其决定投资的项目举行仪式,如具有重大价值、对地方具有重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的项目,属于《公共投资法》规定A类项目的重点项目,对地方具有重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的项目。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为其决定投资的项目举行仪式,如具有重大价值,对地方具有重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的项目,属于《公共投资法》规定的A类项目,对地方具有重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意义的项目。
投资商应订立举办仪式之计划,明示: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组成、费用、实施方案等,报主管机关核定。
投资者不得要求承包方支付组织仪式的费用。
决定规定,举办此次仪式的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投资者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仪式组织许可,编制并批准每项仪式的造价概算。仪式组织造价概算应根据项目内容和规模,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规定编制。投资者不得要求承包商支付仪式组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