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新规:债券债务可用“其他资产”偿付
若企业无力向债券投资者支付利息,可以与债券持有人协商,以其他资产支付到期债券本息。
![]() |
裴清仁先生致信 Novaland 债权人。来源:NVL |
以上信息来自政府于3月5日发布的法令,该法令修改、补充和暂停执行规范国内市场个别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以及向国际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的法令中的若干条款。
据此,该法令规定:对于在国内市场发行的债券,如果发行企业不能按照向投资者公告的发行计划(本法令第十七条规定)以越南盾足额及时地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企业可以与债券持有人协商以其他资产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谈判应遵循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对于有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领域,还必须遵守该等有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领域的法律规定。
但法令明确指出,谈判必须经债券持有人同意,发行企业必须依法披露异常信息,并对用于支付债券本息的资产的法律地位承担全部责任。
《条例》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企业如需延长债券期限,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向投资者公告的债券发行计划期限的2年。
对于不同意修改债券条款和条件的债券持有人,发行企业有责任进行协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
法令规定,“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接受谈判方案,企业必须按照向投资者公告的债券发行计划,全面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包括债券条款和条件的变更已获得占债券总数65%或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批准的情况)。”
该法令自3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