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短期土地租赁程序新规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24年12月5日颁布的第64/2024/QD-UBND号决定,根据政府于2024年7月30日颁布的第102/2024/ND-CP号议定第43条第7款,具体规定了该省短期土地租赁的程序,其中详细阐述了《土地法》的若干条款。该决定自2024年12月16日起生效。
土地开发、使用及短期租赁原则
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短期土地资金开发、使用和租赁的原则如下:短期土地资金的开发和使用必须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和有效;确保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避免侵占、占用和非法建设,有助于限制土地资金发展中心管理的土地区域和地块的环境污染。
根据本条例规定,短期土地租赁不需要拍卖土地使用权,不需要投资者通过招标的方式实施使用土地的项目;不需要满足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要求来实施投资项目。

租赁必须签订合同,按照规定确定与土地用途相符的临时用地租赁合同。土地承租人无需办理土地登记,不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也不拥有土地附着物所有权。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租赁期内,国家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时,必须终止租赁合同,不提供土地补偿或土地上资产投入支持。终止租赁合同前,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必须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土地承租人。
租赁土地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并须承诺在收到土地基金开发机构终止租赁合同的通知时自愿拆除建筑物,且不予补偿土地、资产及土地投资成本。租赁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须缴纳拆除建筑物的押金。
短期租赁土地的使用必须保证环境,不得影响租赁土地附近居民、企业和组织的利益。
短期土地租赁的程序和步骤包括:建立和批准短期租赁地块清单;确定起拍价;向社会公布短期租赁地块清单;提交土地租赁登记申请;选择租赁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缴纳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建筑物拆除责任押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土地租金。
土地租赁合同清算和终止规定
对于租赁期限已届满的合同,土地基金发展中心终止合同前,应当至少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应当终止合同,并按照规定收回土地或地块继续经营管理。
土地承租人违反合同(逾期履行财务义务以及因违反土地和环境法律而产生的其他问题)将按照现行规定处理。此外,租赁土地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根据现行规定解除合同,并缴纳因违反土地、建筑和环境法律而产生的其他罚款和费用。

国家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期限前必须终止的,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租赁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并于通知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土地租赁合同,计算退还剩余租赁期限已支付的土地租金。
短期租赁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拆除已投入土地的资产及建筑物,并将土地及资产按租赁前的现状移交给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如10日后,土地承租人仍未拆除租赁土地上的资产,则由土地基金发展中心负责拆除。拆除费用将从租赁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押金中扣除。
本决定还对短期土地基金和土地附着物开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专门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主持、配合有关厅、部门、行业、单位、县级人民委员会实施本规定;评估短期租赁地块和地块清单、地块和地块起拍价,并根据土地基金发展中心的要求,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