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级官员和公务员的薪级分类、职级津贴及部分制度的新规定
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政府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颁布的第 33/2023/ND-CP 号法令生效,该法令规定了乡级官员和公务员的工资和津贴制度以及若干制度和政策。
乡级官员和公务员薪级排名
具体而言,根据第 33/2023/ND-CP 号法令,按照本法令规定的专业资格和技能标准完成培训的乡级干部和公务员,其薪酬应与按照政府关于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武装部队薪酬制度的法令所颁布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公务员专业薪酬表中规定的相同培训水平的行政公务员的薪酬相同。
毕业证书和培训等级是根据教育培训部以及颁发证书的主管机构和组织的规定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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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德乡(昆强)官员考察了郎文峰先生在基松村的苦竹苗栽培和保藏模式。照片:阮阮 |
在职期间,乡级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水平发生变化,与当前职位或职称相符时,可以请求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起,按照新的培训水平安排工资。
如果某人当选为乡级干部,并按照本法令的规定被录用为乡级公务员,且已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金工作了一段时间,但尚未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金,则以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金的工作年限作为工资等级的计算依据(不包括试用期),非连续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金的工作年限应予以累计。
乡级干部和公务员应当按照政府关于干部、公务员、公共部门雇员和军队薪酬制度的规定,实行定期加薪、提前加薪和延长加薪期限的制度。
根据政府关于干部、公务员、公共部门雇员和武装部队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乡级干部和公务员有权享受高于工资标准的资历津贴。
允许设立公社级领导职位
与基本工资相比,乡级官员有权享受领导职务津贴,具体如下:
1. 党委书记:0.30。
2. 党委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0.25。
3. 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人民议会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副主席:0.20。
4. 胡志明共青团书记、妇女联合会主席、农民协会主席、退伍军人协会主席:0.15。
兼任多个职位可享受津贴,兼任多个职位者有权享受兼任津贴。
该法令还规定了兼任多个职务的津贴,兼任多个职务的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津贴。
具体而言,乡级干部公务员兼任除目前所任职务或职称以外的其他乡级干部公务员职务或职称,且区级人民委员会委派的乡级干部公务员人数减少1人,则自主管机关决定之日起,按兼任职务或职称的工资的50%(1级)加上领导职务津贴(如有)发放;兼任职务或职称的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和享受。
如兼任多个职务和职称(包括党委书记兼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兼任人民议会主席等),则仅享受最高级别的兼任津贴。如兼任职务数量超过按规定减少的乡级干部和公务员人数,则由区人民委员会决定哪些职务和职称可享受兼任津贴。
如果乡级干部和公务员同时在乡、村、村组等单位担任非专业工作人员,应当领取相当于兼任职务规定津贴水平100%的兼任津贴。
专业培训水平的变化根据新的培训水平进行分类。
关于过渡性规定,该法令明确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乡级干部和公务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水平根据其目前的职位和职称发生变化,并已获得毕业证书,但截至 2023 年 8 月 1 日尚未根据其新的培训水平进行分类,则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其工资将根据其新的培训水平进行分类。
如果区级及以上机关、组织、单位的干部和公务员被调动、轮岗或借调到乡级担任干部和公务员,则将继续按照政府关于干部、公务员、公共雇员和武装部队薪酬制度的规定,在框架之外,为其分配薪酬安排、加薪和资历津贴。
乡级干部是指领取养老金或残疾津贴的人员。除现行的每月养老金或残疾津贴外,他们还有权按照本法令的规定,根据其现任职务领取工资和津贴,并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
乡级干部和公务员是指领取各级伤残军人福利,但不符合领取退休金或劳动能力丧失津贴条件的人员。除现行伤残军人福利外,他们还根据本法令规定的干部职级或公务员职称,按等级领取工资和津贴。
当一位年长的乡级官员去世时,负责丧葬事宜的人将获得相当于其基本工资 10 倍的丧葬费。
根据政府会议1975年6月30日第130/CP号决定和部长会议(现为政府)1981年10月13日第111/HDBT号决定,退休的年老体弱的乡级干部,其月津贴将在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时进行调整;其津贴将转移到新的法定住所;其去世时,负责丧葬事宜的人员将获得相当于其基本工资10倍的丧葬费。
对于年老体弱或退休的乡级官员,如果因服刑而被暂停发放月津贴,则必须向区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上刑满释放证明副本,以便进行审议和决议,继续发放月津贴。
根据1998年1月23日政府颁布的第09/1998/ND-CP号法令(该法令修改和补充了1995年7月26日政府颁布的第50/CP号法令,该法令涉及乡、坊、镇干部的生活津贴)(以下简称第09/1998/ND-CP号法令)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曾在人民委员会担任其他职务,并按该职务缴纳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一次性津贴的乡级干部,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应计入社会保险缴费期,以计算社会保险制度。
如果担任人民委员会其他职务但尚未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费,作为计算社会保险福利的依据。
对于已按照第09/1998/ND-CP号法令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一次性津贴的乡级干部,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时间将计入领取社会保险的时间,或与参加自愿社会保险或强制社会保险的时间相加,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计算领取社会保险福利的时间。
对于在本法令生效日期之前已向乡级官员发放月度津贴或一次性津贴的情况,本法令的规定不适用于重新结算。
凡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担任乡级干部,在此工作期间担任第09/1998/ND-CP号法令规定的职务,并被征召入伍或招募到人民军队、人民警察部队,或在国家机关、单位、企业、政治团体、社会政治团体工作,则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担任该职务的时间,如果尚未计入月度津贴或一次性津贴,则计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实施乡级行政单位安排时,乡级干部、公务员和非专业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安排、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 33/2023/ND-CP 号法令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