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人民教师”和“优秀教师”称号的新规定
(Baonghean.vn)——政府颁布了第 35/2024/ND-CP 号法令,其中规定了关于考核和授予“人民教师”和“优秀教师”称号的新规定,自 2024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
2024年4月2日颁布的第35/2024/ND-CP号法令。具体而言,适用主体为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包括:

+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对教育机构中的学生负有关心、培养、教育(统称养育)和教学的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在教育管理机构中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统称教育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 教育研究人员负责教育科学与培训、职业教育的研究;
+ 在连续两次评奖期间及评奖年度之间已按社会保险制度退休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
+ 已享受社会保险退休的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在民办、民办教育机构继续担任教师、讲师、正式管理人员。
获得称号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1.被授予“人民教师”或“优秀教师”称号的个人,依法获得勋章、校长奖章、奖金和福利。
2. 保管获奖物品的义务。
3. 不断提升道德品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教学才能,专业活动能力,成为学生和同事效仿的光辉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