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违纪违法处分新规

July 14, 2011 08:55

2011年5月17日,越南政府签署颁布了第34/2001-ND-CP号法令,规范了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该法令共26条,与之前的第35/2005/ND-CP号法令相比,新增了多项重要内容。现将新法令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首先,在总则部分,新法令除了首先提到的适用主体范围外,将纪律处分原则放在了首位;关于违反《预防和打击腐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男女平等》、《预防和打击卖淫嫖娼》等法律规定的补充纪律处分的部分;并没有在该部分中加入关于公务员对上级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提起诉讼的规定。


+ 诉讼时效、纪律处分期限:此前纪律处分的诉讼时效仅为3个月,如情况复杂,可延长至6个月,而新法令则将诉讼时效延长至24个月(第六条);并补充规定,明确纪律处分期限最长为2个月(此前无此规定)……


+ 纪律处分的适用:以前对干部和公务员只适用6项一般性措施,新法令还规定了2种适用措施:对于不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降薪、责令辞职;对于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降薪、降级、撤职、责令辞职。


+考虑纪律处分时的相关规定:以前对公务员停职15天至3个月(在此期间,公务员有权享受50%的工资和津贴,如果有)的规定混杂在纪律处分和期限部分,现在将其纳入相关规定部分;新法令还废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单位纪律处分权限部分。


+ 关于处分决定效力终止的规定:以前政府规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后,现在政府只规定辞职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后,受到辞职处分的公务员有权登记报考国家机关、单位和组织的录用;如果公务员因贪污、挪用公款或违反社会公德而受到辞职处分,则不得登记报考与其违法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和公务相关的机关或职位。


本法令取代第35/2005/ND-CP号法令、第103/2007号法令、第107/2006/ND-CP号法令,自2011年7月5日起生效。


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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