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违纪违法处分新规出台
2011年5月17日,政府签署颁布了第34/2001-ND-CP号法令,规范了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该法令共26条,与之前的第35/2005/ND-CP号法令相比,新增了一些重要的内容。现将新法令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首先,在总则部分,新法令除了首先提到的适用范围外,将纪律处分原则放在了首位;在纪律处分行为部分,增加了违反反腐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男女平等、反卖淫嫖娼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在该部分中加入关于公务员对上级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提起诉讼的规定。
+ 诉讼时效、纪律处分期限:以前纪律处分的诉讼时效只有3个月,如果案件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到6个月,但现在根据新法令,增加到24个月(第6条);补充规定,明确纪律处分期限最长为2个月(以前没有)。...
+ 纪律处分的适用:以前对干部和公务员仅适用6项一般性措施,而新法令还规定适用2种措施:对于不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降薪、责令辞职;对于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降薪、降级、撤职、责令辞职。
+ 考虑纪律处分时的相关规定:以前关于公务员停职15天至3个月(在此期间,公务员有权享受50%的工资和津贴,如果有)的规定混杂在纪律处分和诉讼时效部分,现在则将其纳入相关规定部分;新法令还废除了关于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单位纪律处分权限的部分。
+ 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效力终止的规定:以前,政府规定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后,现在政府只规定,自被迫辞职的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后,受纪律处分并被迫辞职的公务员有权报名应聘国家机关、单位和组织;如果公务员因贪污、挪用公款或违反公共道德而受纪律处分并被迫辞职,则不得报名应聘与其违法期间所担任的职务和公务相关的机关或职位。
本法令取代第35/2005/ND-CP号法令、第103/2007号法令和第107/2006/ND-CP号法令,自2011年7月5日起生效。
阮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