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门诊诊疗待遇及支付规定
政府第188/2025/ND-CP号法令具体规定了《健康保险法》第22条第4款e点、h点规定的在基层医疗诊疗机构进行门诊检查和治疗的实施路线图和优惠费率。
如果住院治疗期间,福利水平发生变化,患者有责任提供新的卡信息,医疗机构必须在出院前核实并应用新的福利水平。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疗保险支付在所有情况下都根据患者的权利及时、全额支付。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有责任在医疗检查、治疗和出院结束前核实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福利和福利水平。
与之前188号令未实施时相比,自愿前往省级或中央医院接受门诊检查(无转诊单)的患者,其门诊费用将不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除非是某些急诊或错诊住院的情况(例如,根据2014年《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40%的中央级住院费用)。这意味着,错诊的门诊患者必须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根据路线图,新规首次允许医疗保险根据具体情况以 50% 或 100% 的比例支付门诊治疗费用。
50%级别是指医疗保险基金在福利范围内支付一半的费用(例如,如果福利是80%,医疗保险支付40%,患者支付剩余部分)。
100%级别表示基金按照健康保险卡上注明的福利费率支付所有费用。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从之前的0%提高到现在对错区门诊患者在保险范围内可获得50%-100%的费用补助,从而缩小了线内和线外检查的福利差距,更接近公平的全民医保目标。
此外,此前,按需体检服务的费用完全不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患者自行选择所需服务(例如教授或服务室检查)时,必须自行支付全部费用,医疗保险仅支付标准列表中的服务费用。
现在,新规允许医疗保险即使在使用医疗服务时也可以在福利范围内支付部分费用。
这一变化有助于消除此前按需检查福利的“缺口”。由于社会需求,按需检查正变得越来越受欢迎。患者仍然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卡支付部分医疗检查和服务费用,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完全失去福利。
与之前相比,新政策对患者更加有利,借助医保政策的优越性,患者在检查、治疗等方面的选择更加灵活。
188号令的新规定大大扩大了参加医保人员体检、治疗的待遇范围(特别是覆盖范围外的门诊检查和服务性检查),同时明确了待遇原则,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