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综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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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第34次会议的召开,1月19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组织和运作、国会各机关、国会代表和国会代表团的组织和运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草案等总结、审议、提出修改、补充和公布新法律文件的项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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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ên họp thứ 34 của Ủy ban Thường vụ Quốc hội. Ảnh: TTXVN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图片来源:越通社

全面修改补充法律文件体系,明确规定国会的组织和运作。

关于总结、审查、提出修改、补充和颁布有关国会、国会各机关、国会代表、国会代表团的组织和运作的新法律文件的项目报告明确提出,该项目的目标是为全面研究和修改法律文件体系做好准备,以明确国会组织和运作的规定(国会组织法)。

该项目重点解决总结国会、国会机关、国会代表和国会代表团活动相关法律文件执行情况的问题,了解所取得的成果、执行法规和规则过程中存在的缺点、局限性和困难、障碍,从而提出修改和补充必要内容的建议。

审查所有相关法规、条例和决议,了解哪些内容已被2014年《国会组织法》合法化,哪些内容将继续被《监察活动法》(修正案)、《法律文件公布法》(修正案)和其他预计2015年提交国会批准的法律所合法化;哪些内容不再符合宪法和现行法律;哪些内容需要修改、补充、废除或新增以适应国会当前运作。据此,建议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一份需要修改、补充、新增或废除的文件清单和修改补充说明,并向国会报告,以补充到2015年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条例和决议的计划中,确保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会组织法》得到实施。

项目内容包括:总结国会、国会机关、国会代表和国会代表团活动相关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关于内部规章、条例和决议中规定的法律化问题;提出需要修改、补充、废止或新发布的文件。

国会副主席童氏防在评论该报告时建议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审查内部规章、条例和相关决议中的各项规定,从而提出需要修改、补充、新增或废止的文件清单及修改、补充说明。

国会委员会主席克索福建议,应加强国会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在总结《国会委员会和国会各委员会运作条例》实施情况、审议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方面的主动性。他建议,应明确国会代表和国会代表团在参与该项目中的作用和职责。

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草案提出初步意见

在今天下午工作会议的剩余时间里,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草案的主要问题。

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草案的提交明确指出,该法律草案是为了确保党的路线和政策制度化、2013年宪法的具体化以及规范与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有关的国家机器组织的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而制定的。

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的创新要与国会、人民议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结构的创新同步进行。

监察活动必须确保不影响监察对象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业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监察对象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业务质量,保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业务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法律草案科学合理地规定了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的具体主体、范围和权限,有利于避免监督职能交叉重复,发挥各监督机关的作用;建立适合各监督机关各项监督活动的监督实施流程,保障监督机关和被监督机关的权利和责任……

《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草案是在修改补充2003年《国会监督活动法》和2003年《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及其他有关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这是一项全面规范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的立法。该法草案共4章83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评论时,多位意见认为,该法律草案是在修改、补充2003年《国会监督活动法》和2003年《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及其他有关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的规定的基础上,积极、认真地制定的。

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认为,由于监督是国会三大重要职能之一,因此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项目,她建议,法律项目起草委员会应明确最高监督的概念;最高监督在效力、范围、主体等方面与其他监督有何不同……

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表示,为确保监督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法律草案需要补充一些规定。阮氏金银认为,法律草案仅列举了监督形式,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不足以确保监督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

民族委员会主席克索福询问起草委员会,该法律草案是否克服了监督活动的形式主义?

国会主席阮生雄建议起草委员会缩短法律草案,注重监督活动的有效性。

据越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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