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保护条例
(Baonghean)- 问题:法律对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何规定?举报人在工作场所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陈英德 - 南新、南丹、义安)
答:您的问题涉及2011年第03/2011/QH13号《举报法》中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
第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举报人受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
1.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a) 要求投诉处理人、主管机关或组织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或其亲属,当有理由确定投诉人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被迫辞职、调动工作或遭受其他形式的骚扰或歧视,或生命、健康、荣誉、尊严、名誉、财产、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侵犯时;
b) 了解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如果有理由相信保护措施不安全,应当要求改变保护措施;拒绝采取保护措施;
c) 延长保护期限的请求;重新保护的请求;
d) 举报人请求主管机关、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但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采取、不及时采取或者未依法规定采取,造成被保护人生命、健康、财产或者精神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责任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2.举报人有以下义务:
a) 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理投诉的人员或者其他有权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组织提交书面保护申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直接会面或者其他信息形式申请立即保护,但必须向有权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组织提交正式书面申请;
b) 提供信息、文件和依据,以认定生命、健康、财产、荣誉、尊严、名誉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威胁,并且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c) 遵守负责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组织的要求,不得向他人泄露保护措施。
第二,第37条规定了对工作场所举报人的保护,具体如下:
一、举报人为国家机关、政治团体、政治社会团体、公共服务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机关、组织之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或现职人员,且其工作岗位有保障,且就业上未受任何形式歧视。
2.依法管理和录用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员,不得在录用、聘用过程中歧视举报人,不得打击报复、压制、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举报人有理由相信自己受到就业歧视,导致收入减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处理举报人或者其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的直属上级机关负责人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进行处理;作为劳动合同制从业人员的举报人,有权要求基层工会组织或者当地劳动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主管机关接获举报人之请求后,应负责查证;如举报人之请求属正当,主管机关得依职权采取下列措施或请求主管机关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 中止、暂时中止、部分或者全部撤销纪律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决定;
b)恢复举报人的职务、就业状况、收入和其他合法就业待遇;
c) 对有报复、压制、威胁等行为,影响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处理;
d) 法律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Thao Nhi(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