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保护条例
(Baonghean)- 问题:法律对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何规定?举报人在工作场所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陈英德 - 南新、南丹、义安)
答:您的问题涉及2011年第03/2011/QH13号《举报法》中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
第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受保护的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1.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a) 当有理由确定投诉处理人、主管机关或组织因举报违法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被迫辞职、调动工作或遭受其他形式的骚扰或歧视,或生命、健康、荣誉、尊严、名誉、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侵犯时,要求投诉处理人、主管机关或组织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或其亲属;
b) 了解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如果有理由相信保护措施不能确保安全,应当要求改变保护措施;拒绝采取保护措施;
c) 延长保护期请求;重新保护请求;
d)举报人请求有权机关、组织或个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但该机关、组织或个人不采取、不及时采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措施,给被保护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或精神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责任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二、举报人有以下义务:
a)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向受理投诉的人员或其他有权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组织提交书面保护申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直接会面或其他信息方式申请立即保护,但必须向有权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组织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
b) 提供信息、文件和理由,以证明侵犯或威胁侵犯生命、健康、财产、荣誉、尊严、名誉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真实存在,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c) 遵守负责防护工作有关机构或组织的要求,不得向他人泄露防护措施。
第二,第37条规定了对工作场所举报人的保护,具体如下:
一、举报人为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机关、组织现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或雇员,且其工作岗位有保障,就业上不受任何形式歧视。
2.依法管理和录用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员,不得在录用、聘用过程中歧视举报人,不得打击报复、压制、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举报人有理由相信自己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导致收入减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处理举报人或者其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的直属上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进行处理;作为劳动合同制从业人员的举报人,有权要求基层工会组织或者当地劳动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主管机关接获举报人之请求后,应负责查证;如举报人之请求合法,主管机关得依职权采取下列措施或请求主管机关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 中止、暂时中止或全部或者部分撤销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纪律处分决定或其他决定;
b)恢复举报人的职务、就业状况、收入和其他合法就业待遇;
c) 对以报复、压制、威胁影响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及时处理;
d)法律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Thao Nhi(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