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发放规定
演州县NXD先生问:对于用于城镇建设、农村居民点建设、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多种用途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发放是如何管理的?
2024年土地法第143条规定:
1. 分配给投资者实施城乡居住区建设项目的土地,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建设项目或者多个土地使用区域且土地使用用途不同,则必须明确土地使用位置和面积,并按照以下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a)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按每一宗土地用途,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b)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和详细建设规划,用于建设服务于城镇地区和农村居民点内外社区共同利益的公共工程的土地区域,应当交由地方管理,无需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c) 对于公寓与办公、商业、服务设施相结合的项目,如投资者有需要并符合条件,将获得投资者拥有的一个或多个公寓、办公、商业、服务设施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2. 为实施生产经营项目而向投资者分配的土地,涉及多个不同用途的地块,应向投资者颁发整块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并明确注明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用途位置和土地面积。如投资者有需要,可根据经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按地块的用途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