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城镇和农村住宅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
奠洲区的NXD先生问道:对于用于城市建设区、农村住宅区、生产经营项目等多种不同用途的土地,如何监管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的发放?
2024年《土地法》第143条规定如下:
1. 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用于实施城乡居民区建设项目,且该项目涉及多个建设项目或多个用途不同的土地区域的土地,应当明确标明每个用途的地点和面积,并按下列规定出具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a) 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详细建设规划,对用于每种用途的每个地块进行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的颁发;
(b) 对于根据主管机关批准的投资项目和详细建设规划,用于在城乡居民区内外建设服务于社区共同利益的公共工程的土地,应当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c) 如果公寓楼与办公室、商业和服务场所相结合,如果投资者有需要并符合条件,则应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用于投资者拥有的一个或多个公寓、办公室、商业和服务场所。
2. 凡分配给投资者用于实施生产经营项目的土地,包括用途各异的多块土地,均应向投资者颁发整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证书应明确列明每块土地的用途及面积,具体规定见本法第九条。如有需要,投资者可根据已批准的详细施工图,就每块土地的用途单独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