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收回土地时,关于培训、职业转换和求职支持的规定

光伏 May 10, 2025 10:54

居住在奠州县的阮文忠先生问道:国家收回土地时,使用该土地的家庭和个人能得到什么支持?

回复:

2024 年《土地法》第 109 条规定,国家收回土地时,应为家庭和个人提供培训、职业转换和求职方面的支持,具体如下:

1. 对收回的农业用地,向其提供现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地土地价格表中同类型农业用地价格的5倍,但不得超过本法第176条规定的地方农业用地分配限额,补贴对象为下列人员:

a)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正在使用国家分配、转让、继承、捐赠的农业用地,或者在国家收回土地且没有土地可供补偿,并且他们已获得现金补偿时,其土地使用权得到承认的土地;

b) 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个人、根据法律规定领取每月社会津贴的个人、战争伤残军人、患病士兵和烈士家属,当国家收回无地农业用地并给予现金补偿时;

c)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且在该土地上有稳定农业生产收入来源的国有农场或林业公司改制的、用于农业、林业和水产养殖的土地上的家庭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已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已辞职并有权领取津贴的国有农场或林业公司改制的干部、工人和雇员;

d) 使用农业生产公司和农业合作社分配的土地的家庭和个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且从该土地上的农业生产中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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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获得援助的人员,也应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在培训、职业转换和求职方面获得援助。

3. 以居住用地为生,从事服务业,且有稳定服务业收入来源的家庭和个人,在国家征地而不得不搬迁时,有权获得优惠信贷以发展生产经营,并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获得支持。

4. 对收回土地为农业用地或兼营商业服务的住宅用地的土地所有者,提供培训、职业转换和求职等方面的支持,规定如下:

a) 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应牵头协调有关部委和部门,向总理提交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土地收回人员的就业创造和职业培训机制和政策,以供其决定;

(b) 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总理确定的就业和职业培训机制和政策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每个受扶养对象规定具体的扶养水平;指示区级人民委员会执行本条第(c)款的规定;

c) 根据区级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区级人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当地的培训、职业转换和就业计划。培训、职业转换和就业计划与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同时制定和批准。

在制定培训、职业转换和求职计划的过程中,区级人民委员会必须组织起来收集意见,负责接收和解释土地收回人民的意见。

5. 本条第1款规定的具体支持水平,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6.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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