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复垦土地培训转业就业支持的规定
居住在演州县的阮文忠先生询问:国家收回土地时,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能得到什么支持?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收回土地时,对家庭和个人的培训、职业转换和求职支持如下:
1.对下列对象,给予不超过当地土地价格表中同类农用地价格5倍的现金支持,用于全部收回农用地面积,但不超过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地方农用地分配限额:
a)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个人使用国家划拨、转让、继承、赠与或者国家收回土地时确认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补偿款且已获得货币补偿的农用地;
b) 国家无偿收回农业用地并已给予现金补偿的个人,为社会保障受益人、依法享受每月社会津贴的受益人、战争伤残军人、患病军人、烈士家属;
c) 使用由国有农场、林业公司改制而成的国有农场、林业公司划拨的农业、林业、养殖用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有稳定农业生产收入来源的户籍和个人,但由国有农场、林业公司改制而成的国有农场、林业公司的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退出工作,享受津贴的干部、工人、职员除外;
d) 使用农业生产公司、农业合作社划拨的土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有稳定的农业生产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人。

2.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获得资助的人员,还应当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以培训、转行、求职等方式获得资助。
3.将住宅用地用于经营服务业,并拥有稳定的服务业收入来源的居民家庭和个人,在国家收回土地,需要搬迁时,有权享受优惠信贷,发展生产经营,并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获得扶持。
四、对被征收土地为农用地、住宅用地兼营服务业人员组织培训、转业、就业扶持,规定如下:
a)劳动荣军社会部主持、配合相关部委向政府提交本条第2、3款规定为被收回土地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及进行职业培训的机制、政策;
b) 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府总理确定的就业、职业培训机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对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各扶持对象制定相应的具体扶持标准;指导县级人民委员会落实本条c点的规定;
c) 县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本县年度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制定本县培训、转岗和就业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转岗和就业安置计划与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同时制定和批准。
在制定培训、转业、求职计划过程中,县级人民委员会要组织收集意见,负责接收和解释被征地群众的意见。
5.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扶持标准,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6.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