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国家复垦土地培训转业就业支持的规定

光伏 DNUM_BAZAFZCACF 10:54

居住在演州县的阮文忠先生询问:国家收回土地时,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能得到什么支持?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收回土地时,对家庭和个人的培训、职业转换和求职支持如下:

1.对下列对象,给予不超过当地土地价格表中同类农用地价格5倍的现金支持,用于全部恢复农用地面积,但不超过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地方农用地分配限额:

a)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使用国家划拨、转让、继承、赠与或者国家收回土地时确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农用地,且无土地补偿费,并已获得货币补偿的;

b) 国家无偿收回农业用地并已给予现金补偿的个人,为社会保障受益人、依法享受每月社会津贴的人、战争伤残军人、患病军人、烈士家属;

c) 使用由国有农场、林业公司改制而成的国有农场、林业公司划拨用于农业、林业和养殖业的土地的户籍居民家庭和个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有稳定的农业生产收入来源,但国有农场、林业公司的退休、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并享受津贴的干部、工人、职员除外;

d) 目前使用农业生产公司或农业合作社划拨的土地的农户和个人,在该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有稳定的农业生产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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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获得资助的人员,还应当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以培训、转行、求职等方式获得资助。

3.使用住宅用地结合经营服务业,并拥有稳定经营服务业收入来源的家庭和个人,在国家收回土地,需要搬迁时,有权获得优惠信贷,发展生产经营,并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获得支持。

四、对被收回土地为农用地、居住用地与经营服务业结合的人员,组织培训、转业、就业扶持,具体规定如下:

a)劳动荣军与社会部主持、配合相关部委向政府提交关于为本条第2、3款规定收回土地的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及职业培训的机制及政策;

b) 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府总理确定的就业、职业培训机制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各扶持对象的具体扶持水平;指导县级人民委员会落实本条c点的规定;

c) 县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的培训、转岗和就业安置计划。培训、转岗和就业安置计划与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同时制定和批准。

在制定培训、转岗、求职计划过程中,县级人民委员会要组织收集意见,负责接收和解释被收回土地群众的意见。

5.本条第1款中的具体扶持力度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6.政府将详细说明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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