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复垦土地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条例
问:国家收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的农用地,对培训、转业、求职有何支持规定?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20条规定:
1.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a、b、c、d点规定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户主和个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退休、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职员户主和个人除外),国家收回农用地,并给予现金补偿的,除按收回农用地面积给予现金补偿外,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培训、转业、就业扶持:
一个)对收回农用地全部面积,现金支持不超过当地土地价目表同类农用地地价的5倍;支持面积不超过当地农用地划拨限额;
b)具体支持力度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劳动荣军社会部主持、配合有关部委向政府总理提交关于为被收回农地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开展职业培训的机制和政策。
3.省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府总理确定的就业安置机制和政策,指导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劳动年龄人口培训、转岗和就业安置计划。培训、转岗和就业安置计划与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同时制定和批准。培训、转岗和就业安置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征地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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