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确权收费规定

December 31, 2014 09:55

(Baonghean)- 对于自 1993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稳定使用的土地,在没有《土地法》第 100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文件的情况下,向家庭和个人确认土地使用权(颁发证书)时,对征收土地使用费有何具体规定?

回复:第45/2014/ND-CP号法令(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法令)第六条规定:

1.自1993年10月15日前已使用土地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家庭和个人,在开始使用土地时,没有违反政府关于实施《土地法》若干条款的法令第22条规定的任何一项,若获得证书,则应按以下方式征收土地使用费:

a) 对于已建房屋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对于每户或每个人在住宅用地认定限额内的住宅用地面积,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对于超过住宅用地认定限额的住宅用地面积(如有),则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土地使用权认定决定时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b、c点规定的地价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费50%的土地使用费。

b) 使用土地进行房屋以外的建设,如取得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长期使用土地使用费的,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2.使用住宅用地的住户和个人,在开始使用土地时,曾违反政府关于实施《土地法》若干条款的法令第22条的规定之一,但已取得住宅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对住宅用地认定限额内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价格表规定的地价缴纳50%的土地使用费;对超过住宅用地认定限额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土地使用权认定决定时本法令第三条第三款b点、c点规定的地价缴纳100%的土地使用费。

使用土地进行房屋以外建设时,以划拨土地并收取长期使用费形式颁发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土地使用权认定决定时土地法第126条第3款规定最长使用期限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类型,按本公告第3条第3款b点、c点规定的地价缴纳50%的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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