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扶持和安置支付规定
问:关于补偿、扶持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答: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30条规定,补偿、支持和安置的支付规定如下:
1.《土地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从补偿金额中扣除未履行的土地财务义务的金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个)未缴纳的土地财务义务金额,包括土地收回时应当向国家缴纳但尚未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
b)本款a点规定未履行财务义务的数额,按照有关征收土地使用费、地租、水面租金的法律规定确定。
土地收回决定时未履行财务义务的金额大于补偿扶持金额的,继续向被征地户或个人偿还其差额;被安排安置的,在安置点划拨宅基地或者购买住房的金额扣除补偿扶持金额后,其余额小于未履行财务义务的金额的,继续向被征地户或个人偿还其差额;
c)应从未履行财务义务金额中扣除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剩余投资成本补偿费(如有)。搬迁费用补偿费、财产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扶养费等不从未履行财务义务金额中扣除。
2.以划拨新土地或者划拨宅基地、安置房补偿的,如存在差额,则按照下列规定以现金补偿:
一个)土地补偿费高于安置区土地、房屋或者其他住房价格的,安置人口获得其差额部分;
b)土地补偿费低于土地、房屋或者安置房价格的,被安置人应当支付差额,但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 收回的土地区域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且尚未解决的,纠纷土地区域的补偿费和扶持费上缴国库,待国家主管部门解决后返还给土地使用者。
四、先行支付补偿、扶持和安置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个)土地发展基金应当向负责补偿、清理土地的机构提供资金,按照《土地发展基金管理使用示范条例》设立用于土地划拨、租赁的清洁土地基金;
b)依照土地法规定,由国家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的被征地人,如自愿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垫付补偿、扶持和安置费用,国家预算将从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予以补偿。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应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扣除金额如有剩余,应计入项目投资资本。
依法由国家无偿划拨土地、有偿划拨土地或者按照土地法规定租赁土地的,被征地人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自愿垫付补偿、扶持、安置费用的,免征土地使用费或者土地租金的,其补偿、扶持、安置费用纳入项目投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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