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纪律处分及公务员补偿报销责任规定
(Baonghean)——2012 年 4 月 6 日,政府颁布了第 27/2012/ND-CP 号法令,规定了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以及公务员的赔偿和报销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公务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业单位公务员,不适用于公务员规定的事业单位领导、管理职务人员;不适用于第68/2000/ND-CP号规定实行合同制工作的人员。
根据该法令,公务员在下列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时,将受到纪律处分: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履行公务员义务和禁止行为;违反与公务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并经法院有罪判决,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违反反腐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男女平等、反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定禁止但尚不够刑事责任的行为。
纪律处分的时效为24个月,自公务员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主管公共服务单位负责人发出纪律处分考虑书面通知之日止。
未担任管理职务的公务员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受到下列纪律处分之一:谴责;警告;勒令解职。担任管理职务的公务员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受到下列纪律处分之一:谴责;警告;解职;勒令解职。受到纪律处分的公务员有权依照申诉法的规定,对纪律处分决定提起申诉。
另外,根据该法令,公务员丢失、损坏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务单位财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该法令还具体规定了公务员受到纪律处分的期限、纪律处分措施的适用、权限、顺序、纪律处分程序以及赔偿责任,自2012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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