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清单决定的规定

June 9, 2014 10:04

(Baonghean)-问:《土地法》(2013 年修订)如何规范强制清查决定的执行?

回复:《土地法》(2013年修订)第70条规定,强制清查决定的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强制清查决定的执行原则:

a)执法必须公开、民主、客观,确保秩序、安全和遵守法律规定;

b) 开始执行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内。

2. 强制清查决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强制执行:

a) 强制清查决定作出后,经被收回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乡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补偿清理机构动员、劝说,被收回土地的人不服从的;

b) 强制清查决定的执行情况已在被收回土地的乡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居住区公共生活场所等公开张贴;

c) 实施强制清查决定的决定已经生效;

d) 被执行人已收到生效的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拒绝领取执行决定书或者执行决定书送达时不在场的,由乡级人民委员会记录在案。

3.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发布实施强制清查决定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实施决定。

4.实施强制清查决定的程序:

a)执行机关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动员、说服和对话;

b) 被执行人遵守执行决定的,负责执行的机构应当制作执行情况记录,并进行调查、测量、统计。被执行人不遵守执行决定的,负责执行的机构应当执行执行决定。

强制计票和强制计票决定的执行是需要注意的新附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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