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开采地下水的规定

Phuong Nhi/baochinhphu.vn DNUM_BBZABZCABJ 16:15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限制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淡水区开采地下水。

根据该法令,地下水开采限制区(限制区)分为以下区域:限制区1;限制区2;限制区3;限制区4;混合限制区。
划界限制区域 1对下列地区进行:1-发生地面沉降、地面沉降和地形变形的地区;2-盐度较高的地区,总溶解固体(TDS)含量为1500毫克/升或以上;3-根据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集中填埋固体废物的地区;4-地下水井受到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物造成不利影响,并且没有技术解决方案确保符合国家关于饮用水和生活水质的技术标准的地区;5-墓地集中的地区或由省和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地区。

上述5个区域限制开采的措施是:所有现有的地下水开采活动(如有)全部停止,并按规定进行水井治理和回灌。

划界限制区域 2对下列地区和含水层进行:1- 河内、胡志明市和红河三角洲、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各地的多孔含水层;2- 对于第 1 点未指定地区的多孔含水层,省人民委员会根据该地区地下水开采规模、程度、地下水位下降程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要求决定划定范围;3- 西原地区玄武岩含水层。

根据现有集中式供水系统图现状,包括连接点,居住区、集中工业区如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划定:限制区域 3:已接入集中供水系统,保证符合用水目的的时间、流量、水质等用水需求;尚未接入,但已有集中供水系统相邻接入点,并已具备供应洁净水的条件,保证符合用水目的的时间、流量、水质等用水需求。

限制2号、3号限制区开采的措施包括不颁发勘探许可证、开采许可证、不建设新的地下水开采项目。

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区划定结果,居住区或集中工业园区不属于第三限制区,但距离河流、溪流、运河、沟渠、水库(地表水源)不超过1000米,且地表水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划定为:限制区 4:具备供应生活用水功能或规划供应生活用水;水流状态稳定,江河、溪流、运河、沟渠最小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或水库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技术标准A1类及以上。

为限制在4号限制区内开采,国家不得颁发勘探开采许可证,建设新的开采规模为1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但本条例第3条第3款c点规定的供水开采工程除外。

在综合划定限制区和按照限制区1、2、3、4规定划定的区域的结果的基础上,如有重叠的限制区,则将重叠区域划定为混合限制区

混合限制区限制措施的适用,按照限制区1、限制区2、限制区3、限制区4规定的每个区域相应的限制性开发措施,按规定的顺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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