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开采地下水的规定

Phuong Nhi/baochinhphu.vn January 11, 2019 16:15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限制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淡水区开采地下水。

根据该法令,地下水开采限制区(限制区)分为以下区域:限制区1;限制区2;限制区3;限制区4;混合限制区。
划界限制区 1下列地区应当开展土地整治:1、发生过地面沉降、地面沉降和地形变形的地区;2、水体含盐量为1500毫克/升以上的地区;3、根据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规定集中填埋固体废物的地区;4、地下水井受到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物体造成不利影响,且无技术手段确保符合国家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水质技术标准的地区;5、墓地集中地区或者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地区。

上述5个区域限制开采的措施是:所有现有的地下水开采活动(如有)一律停止,并按规定进行井水处理和回灌。

划界限制区域 2对下列地区和含水层进行:1- 河内、胡志明市和红河三角洲、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内的多孔含水层;2- 对于第 1 点未指定地区的多孔含水层,省人民委员会根据该地区地下水开采规模、程度、地下水位下降程度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决定划定范围;3- 西原地区玄武岩含水层。

根据现有集中式供水系统图现状,包括连接点,居住区、工业集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限制区 3:已接入集中供水系统,保证符合用水时间、流量、水质要求的用水需求;尚未接入,但已有集中供水系统接入点相邻,并具备供应洁净水的条件,保证符合用水时间、流量、水质要求的用水需求。

对限制区2、3内的开采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不颁发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准建设新的地下水开采项目。

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区划定结果,居住区、集中工业园区不属于第三限制区,但距离河流、溪流、运河、沟渠、水库(地表水源)不超过1000米,且该地表水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划定为:限制区 4:具有供应生活用水功能或规划供应生活用水;水流状态稳定,江河、溪流、运河、沟渠最小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或水库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技术标准A1类及以上。

为限制在4号限制区内开采,国家不颁发勘探开采许可证,新建开采规模为1万立方米/日以上的地下水开采工程,但为供水目的而开采的工程除外,本条例第3条第3款c点规定的用途。

在综合划定限制区和按照限制区1、2、3、4规定划分的区域的结果的基础上,如有重叠的限制区,则对重叠的区域进行划定。混合限制区

混合限制区限制措施的适用,按照限制区1、限制区2、限制区3、限制区4规定的每个区域相应的限制性开发措施,按规定的顺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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