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国家已将经济区、高新区的土地处理规定分别下达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居住在宜禄县的阮安平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国家分配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高科技区管理委员会的经济区和高科技区的土地如何处理?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260条第6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国家已划拨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经济区、高新区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 本法施行前已重新划拨或出租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得继续使用土地至其使用年限届满为止,续期使用,应依本法规定办理;

b) 对于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尚未划拨或者出租的土地区域,国家依照本法规定收回划拨或者出租的土地;
c) 本法施行前已在经济特区、高新区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在剩余土地使用期限内,继续按照本法规定的划拨土地、租赁土地形式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d) 在符合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第151条第7款规定获准在项目剩余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的经济区投资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及海外越侨,可在其项目剩余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无须转为租赁土地。项目期限届满,如有需要,国家将依据本法规定考虑租赁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