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化学品和爆炸物处罚规定
政府刚刚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颁布了第 163/2013/ND-CP 号法令,规定了对化学品、化肥和工业炸药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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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图片:林丹/越通社) |
受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犯有化学品、化肥和工业炸药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越南个人和组织;在越南境内犯有化学品、化肥和工业炸药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外国个人和组织,但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个人和组织的罚款额度和处以罚款的权限有具体规定,本法令第二章规定的化工行业中,对个人的最高罚款为5000万越南盾。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组织罚款金额是个人罚款金额的两倍。
本条例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化肥和工业炸药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个人适用的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单位犯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个人罚款金额的两倍。
该法令自2013年12月31日起生效。该法令取代政府2009年10月20日第90/2009/ND-CP号关于化工活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令;取代政府2010年3月1日第15/2010/ND-CP号关于化肥生产和贸易活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令;取代政府2005年8月3日第100/2005/ND-CP号关于实施《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武器的公约》的法令第五章第二节;取代政府2005年5月16日第64/2005/ND-CP号关于工业爆炸物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令。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