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定的汽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168/2024/ND-CP号法令第22条规定,对违反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规定的汽车驾驶员处以以下罚款和扣除驾驶执照分数:
1.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2,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运输超限、超重货物,未按规定标示货物尺寸的;
b)不遵守流通许可证的规定,但本条第2款;第3款b,c和d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外。

2.使用有效的行驶许可证运输超大或超重货物,但车辆的外形尺寸(装载货物后)超过行驶许可证上规定的尺寸的,处以8,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3.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处以13,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无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者使用非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超限、超重货物的;
b) 持有有效行驶许可证运输超限、超重货物,但装车后总重量超过行驶许可证规定要求的;
c)持有有效的流通许可证,但未按照流通许可证规定的正确路线运输超限、超重货物;
d) 持有有效流通许可证,运输超限、超重货物,但运输的货物种类不属于流通许可证规定的货物种类。
4.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造成桥梁、道路损坏的,除依法受到处罚外,还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要求恢复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改变的原状。
5.违反本条第3款a项规定,除依法受到处罚外,还应当吊销其已过期的流通许可证或者非主管部门颁发的流通许可证。
6.违反规定的驾驶人除受到处罚外,还将被扣除驾驶证分数,具体如下:
a)有本条第1款所列行为的,驾驶证被扣除2分;
b) 有本条第2款、第3款所列行为的,驾驶证将被扣除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