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防灾工程处罚规定

October 29, 2013 21:36

总理刚刚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签署并颁布了第 139/2013/ND-CP 号法令,规定对灌溉工程、堤坝、洪水和风暴防治方面的开发和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因此,每项防洪防暴行政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5000万越南盾;每项开发和保护水利工程及堤坝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本法令规定的罚款适用于个人。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组织的罚款是个人罚款的两倍。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组织和个人还可能受到额外处罚,并采取一项或多项补救措施。

Sau cơn bão số 10 năm 2013, hồ thủy lợi Vực Mấu, thị xã Hoàng Mai,   tỉnh Nghệ An đã phải xem xét lại quy trình về xả lũ. (Ảnh: Trần Quỳnh)
2013年第10号暴风雨过后,义安省黄梅镇武茂灌溉水库不得不重新审视泄洪程序。(图片:陈琼)

在水利工程和堤坝的开发和保护中,每项行政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具体而言,该法令规定,对浸泡竹子、芦苇、树叶、木材;种植蔬菜或设置其他阻碍灌溉水流的障碍物;不遵守主管部门的要求撤离以确保安全和应对洪水和风暴的行为,处以20万至3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挪用受洪水和风暴影响地区人民的物资和救援物资以及修建破坏防洪和风暴工程的工程的个人,分别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和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在防洪和风暴工程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或未经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修建或改建与堤坝有关的交通工程的组织,处以6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每项防洪防风暴行政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为5000万越南盾。具体而言,在防洪防风暴工程内非法停泊船只、筏子和其他车辆,处以250万至500万越南盾罚款;滥用防洪防风暴工程,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罚款;在防洪防风暴工程保护区内使用爆炸物,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

本法令自2013年12月8日起生效,取代政府第140/2005/ND-CP号、第129/2007/ND-CP号和第04/2010/ND-CP号法令。

据越南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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