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2年公约的要求规划越南海域开发

October 10, 2011 17:36

(Baonghean)-按照惯例,关于海洋区域开发规划的一般性规定属于各沿海国家的内部事务。但为了保障沿海国家及外国合作伙伴的某些权利,像越南这样的沿海国家在规划其海洋区域时需要考虑《1982年公约》某些条款的内容。

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涉及海上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保护海上安全设施和系统,保护电缆和管道;保护生物资源;防止与捕鱼有关的违法行为,养护海洋环境;防止违反海关、税收、移民法规......

- 如果为了确保安全(包括进行武器试验)有必要,沿海国可暂时中止在其领海某些区域行使无害通过权。各国可根据其海洋规划,研究并公布军事演习、武器试验和搜救演习的区域。沿海国基于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有权在进入其领土或领海的人工岛屿、结构、海上设施、电缆线路和管道周围划定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保护区、安全区,并有权对大陆架进行勘探。

- 沿海国是过境国,有权在经与内陆国商定的路线过境的其他国家的出入境港口确定免税区或其他优惠海关条件。沿海国有​​权确定其海洋行政边界,向其在海域的部队分配任务以及行使主管当局的行政处罚权,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搜查、检查、逮捕和起诉,以确保其根据《1982年公约》颁布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

规划和颁布这些法规是必要的,以避免出现法规重叠或空缺,为规避法律创造条件。

总之,规划海域及其功能,不仅对发挥海域在各国实施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的潜力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落实好1982年公约各项规定和各国依据公约制定的法律,确保海上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法律秩序的条件。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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