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着策划,和策划师打交道
在国会于6月21日表决通过《土地法(修正案)》之前,6月17日,会议厅内关于该法案的讨论会进入“白热化”状态,国会代表们直言不讳。
要大胆取消“暂停”规划(图示)。
征地必须考虑人民的利益
平定代表团阮青翠代表赞同该法草案第六章关于土地收回的规定,认为土地是全民所有的特殊生产资料,国家是所有者。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和商品,但并非所有权。因此,规定国家行使土地收回权是完全合理的。
然而,该代表表示,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如果土地上存在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必须予以征用,因为国家不能将此视为因土地复垦决定而对土地附着物给予的补偿。因此,该代表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为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实施社会经济发展项目而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并征用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海防代表团代表陈玉荣也持同样的观点,他问道:“为什么我们不采用强制购买机制,或者企业和个人之间就此类财产的补偿价格达成协议的机制呢?”
富寿省代表团代表杨黄香表示,除了上述草案中提到的情况外,还存在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土地复垦对特定区域或土地范围造成严重影响,影响该地区土地使用者安全和生命的情形。例如:多地因地质变动而发生地面沉降。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虽然没有违反土地法,但由于没有充分意识到可能发生的风险,可能不会主动归还土地。但是,为了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国家仍然需要作出收回土地的决定,同时有责任在安全的地方安排安置土地,并为被收回土地的人民创造适宜的土地生产条件。代表们建议在第六章第十六条中增加关于国家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土地复垦可能严重影响人民生命和安全的情况的规定。
关于土地回收,巴地头顿代表团代表黎氏公赞同该法草案第110条规定的土地估价方法。据此,建设期间的土地价格应与已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成功转让的相同用途土地的共同市场价格一致,或在确定收益的情况下与土地用途一致。
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岘港市代表团黄义代表指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是当前最棘手的问题。许多项目在规划公布后,却迟迟未能落实;还有一些项目公布后被搁置多年,影响了民众的权利,却无人进行审查或处罚。一些被搁置的项目引发民众不满,土地被闲置,无法用于生产,也无法供民众建造房屋。这表明这项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
针对此问题,法律草案并未着重进行根本性调整。具体而言:第48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计划在3年内宣布而未作出收回土地的决定,主管部门必须调整或取消该计划;如果主管部门未宣布调整或取消该计划,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不受第48条第2款的限制。这样的规定力度不够,不能保证法律的可行性。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处理上述条款,以确保法律的可行性。此外,有必要规定,提出计划而不执行的人必须承担责任。
前江代表团代表陈文新同意黄义代表的观点,建议对有关土地使用者一般权利的第164条补充如下内容:国家对已公布土地使用规划和计划地区的土地使用者,因限制土地使用权而收回土地并遭受损失的情况,给予扶持政策。
巴地头顿代表团黎氏公代表表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代表着愿景和面向未来。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以总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基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建设规划、分部门规划、详细规划等其他规划的基础,旨在克服目前规划重叠的问题。应统一10年土地利用规划、5年土地利用计划,并统一三级(国家、省、县)土地利用规划内容的规定。取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符合行政改革的要求,可节省成本、人力和时间。
据贸易报纸-PH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