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委人事程序和代表大会选举实施情况(包括书记试点选举)?
问:第13-TT/TU号通知对党委人事程序和代表大会选举(包括书记试点选举)的实施有何规定?
回答:根据义安省委常委会2025年4月26日关于召开各级党代会的第13-TT/TU号通知:
党委人事流程
- 省级层面:按照第 45-CT/TW 号指令附录 4 执行。
- 基层、乡、区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2025年4月14日政治局关于省级党委合并、新设乡级党委人事计划指导意见的第150-KL/TW号结论;省级党委常委人事工作指导意见;乡、区级党委人事计划。
完成党委换届选举程序后,即可进行首次引入新人员加入党委的程序。
在国会举行选举
- 各级党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主席的选举,是按照党的选举条例进行的。
- 在条件充分的地方(内部团结一致;人员素质、能力、声望和胜任要求及任务的能力;经省委常委会批准),试点在基层及基层以上级别(不适用于军队和公安机关的党委)的党代表大会上选举党书记。
对于党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党委书记的地区,党代表大会应当从新当选的党委同志中投票选出党委书记。如果党代表大会选出的候选人与主管党委批准的人事计划不符,则不得举行选举,并应当向上级党委常委会报告,由其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