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职工权益

November 23, 2017 09:11

根据第126/2017/ND-CP号法令,股份制企业员工每与公司实际签订合同一年,最多可购买100股,售价相当于每股面值(10,000越南盾/股)的60%。

第126/2017/ND-CP号法令规定,企业股份制改造时,允许员工以优惠价格认购股票,其中包括:1. 股份制改造企业价值确定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企业管理人员;2. 股份制改造企业价值确定时,已受委派代表其他企业出资,且未在其他企业享受优先购股政策的员工;3. 本法令第二条第二款a点所列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企业价值确定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二级企业的企业管理人员(未在其他企业享受优先购股政策)。

上述人员每在国有部门实际工作满一年,最多可购买100股,售价相当于每股面值(10,000越南盾/股)的60%。

对于在确定股份制企业价值时代表承包户的职工(每个承包户指派一名代表职工),在企业转制为股份公司时,与农林业公司已签订长期稳定的承包合同,每实际完成承包工作一年,可以最多购买该公司100股股份,售价相当于每股面值(10,000越南盾/股)价值的60%。

按上述规定优惠价格出售的股份数量必须由员工持有,自购买优先股付款之日起03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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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还明确规定,在确定股份制企业价值时,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员工和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企业需要使用的主体,并承诺为企业长期工作至少03年(自企业获得第一张营业登记证之日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购买额外股份:

a- 按照承诺在企业继续工作 1 年每 200 股的比例购买额外股份,但每位员工最多购买 2,000 股。

特别是,具有高专业资质的优秀专家,允许其员工按每承诺在企业工作一年500股的比例购买额外股份,但每位员工最多不超过5000股。股份化企业应根据其行业和业务特点,制定并确定优秀专家的认定标准,并在股份化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

b- a点规定的员工购买额外股份的出售价格为股权化计划中所有者代表机构批准的起始价格。

c- 每位员工仅有权购买点 a 中指定水平的额外股份。

d- 员工按a点规定增持的股份数量,应在承诺期结束后转换为普通股。

如果股份公司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改变结构、技术、迁移或缩减生产经营场所,导致员工在承诺期限前根据《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辞职或失去工作,则其增持的股份将转换为普通股。如果员工希望将这些股份转售​​给企业,股份公司有责任以接近市场价格回购。

员工在承诺期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将所购股份全部以接近市场交易价格、但不超过股份化时购买价格的价格卖回给股份公司。

该法令明确,通过本法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越南债务贸易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员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享受上述政策。

员工如需在按上述规定购买的股份数量之外额外购买股份,必须像其他投资者一样按规定登记通过公开竞价购买。

剩余劳动力政策

关于富余劳动力,法令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方式就业的劳动者,以及确定股份制企业价值时股份制企业的劳动者,已在其他企业担任资本代表,但按照用工计划不能安排到股份公司就业的,依法享受富余劳动力政策。

业务经理由业主代表机构审议并安排工作,业主代表机构已尽力安排工作仍无法安排工作的,依法享受与精简干部、公务员工资待遇相当的政策。

前项第二级企业经理人员,由国营企业董事会或董事长研究决定工作安排,经采取一切措施仍无法安排工作者,依劳动法规定处理。

据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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