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领土的权利
(Baonghean.vn)-问题 28. 在国际法和实践中,证明获得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领土权利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回复:如上所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非解决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领土主权争端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两个群岛的主权问题不容忽视,因为这与东海局势息息相关。
因此,要回答这两个群岛的主权属于哪个国家,就必须了解国际法和实践中与领土取得权相关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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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群岛中的长沙仑岛属于越南主权。 插图照片:TNO |
在国际法发展的长期历史中,确立领土主权的原则和法律规范是在国际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
获取领土的方法。
16世纪起,荷兰、英国、法国……等新兴强国与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围绕势力范围的争端愈演愈烈,教皇亚历山大六世于1493年5月4日签署敕令,划分了西班牙、葡萄牙在欧洲以外的势力范围。
面对这种情况,海洋强国找到了一条适用于其新发现领土获取的法律原则。那就是“优先占有权”原则,又称“发现权”原则。该原则赋予最先发现该领土的国家优先占有权。然而,实际上,“发现权”原则本身从未赋予发现该新领土的国家主权。因为人们无法确定什么是发现?发现的法律价值是什么?谁最先发现了它?用什么来标记这一发现?……
于是,“发现”很快被“名义上的占领”所补充,即发现领土的国家必须在新发现的领土上留下痕迹。然而,“名义上的占领”原则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列强围绕“应许之地”,尤其是非洲领土以及距离大陆数千甚至数万海里的岛屿的复杂争端,反而由于人们无法解释“名义上的”究竟何时建立、如何存在,而日益导致列强之间的激烈对抗。
因此,在 1885 年欧洲 13 个国家和美国举行的非洲会议以及 1888 年在瑞士洛桑举行的国际法研究所会议之后,各方同意适用
运用新的取得原则,即“真实占有”原则。
1885年6月26日签订的《柏林公约》第3条、第34条和第35条确定了真实占有原则的内容和真实占有的主要条件。
如下:
- “必须向该公约的签署国发出占领通知”;
- “占领该领土的国家必须对该领土保持足够的权力,以确保占领国的权利得到尊重...”。
1888年洛桑国际法研究所的《宣言》强调:“……任何欲创设主权称号的占领……必须是真实的,即实在的,而非名义上的”。正是这份《宣言》使《柏林公约》中关于实际占领的原则在国际法上具有普遍性,用以考虑和解决世界各国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
国际法上有效占有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领土主权的确立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2. 占领必须以和平方式在废弃领土(res nullius)或被先前拥有该领土的国家放弃的领土(derelicto)上进行。使用武力获取领土是非法的;
3. 占领国必须在适合该领土的自然条件和人口的必要和最低限度的范围内行使主权;
4. 行使主权必须是持续的、和平的。
由于该原则的合理性和严格性,尽管1919年8月10日的《圣日耳曼公约》因世界上不再存在无主地而废除了1885年《柏林公约》,但法学家和国际司法机构仍然运用该原则解决岛屿主权争端。例如,1928年4月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就美国与荷兰的帕尔马斯岛争端,以及1953年11月联合国国际法院就英国与法国关于明基耶尔群岛和埃尔乔斯群岛主权争端作出的判决……
近期,国际法院于 2002 年 12 月在马来西亚诉印度尼西亚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的案件中判决马来西亚胜诉,因为法院发现马来西亚经常在这些岛屿上开展一系列国家活动。
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对照争端双方提出的对黄沙、长沙群岛确立和行使主权的历程,我们一定能够对上述两个群岛“取得领土”的权利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
根据越南海洋法问答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