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牌照拍卖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在荣市的陈文灵先生询问:车牌拍卖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回复:
第三十八条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规定车辆牌照拍卖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车辆牌照拍卖中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a) 在支付全部拍卖中标金额后,获得确认中标车牌号的决定;
b)将拍卖中标车牌登记在管理该车牌的警察机构、该人永久或临时住所或拍卖中标组织的总部,该人所拥有的车辆上;
c) 转让、交换、赠与或继承拍卖中标车牌的车辆;

d) 自拍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如果拍卖中标人尚未收到确认拍卖车牌号的决定,如果拍卖中标人死亡,则拍卖结果将被取消,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将获得拍卖中标人已支付的全部拍卖中标款;
d) 自确认拍卖中标车牌的决定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拍卖中标人死亡但尚未完成车辆登记手续挂上拍卖中标车牌,则拍卖中标结果将被取消,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将获得拍卖中标人已支付的全部拍卖中标款。
2. 车辆牌照拍卖中标人有义务:
a) 自拍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拍卖款;拍卖中标金额不包含登记费和牌照费。超过规定期限,拍卖中标人未支付或者未支付全部拍卖中标金额的,其拍卖中标车牌将被重新拍卖或转入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不退还押金或已支付的款项,且自拍卖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车牌拍卖;
b)自收到确认拍卖中标车牌的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挂附拍卖中标车牌;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该期限可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超过规定时限,竞买人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挂载竞买车牌的,竞买车牌将被重新拍卖或者转入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且不退还竞买人已支付的竞买款;
c)拍卖中标的车牌号码不得转让、交换、赠送或继承,但本条第1款c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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