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牌照拍卖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在荣市的陈文灵先生询问:车牌拍卖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回复:
第三十八条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规定车辆牌照拍卖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车辆牌照拍卖中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a) 支付全部拍卖中标款后,获得确认中标车牌号码的决定;
b) 将拍卖中标车牌登记在该人所拥有的车辆上,并到管理该拍卖中标车牌的警察机关、该人的常住地或临时住所、或拍卖中标组织的总部进行登记;
c) 转让、交换、赠与或者继承拍卖中标车牌的车辆;

d) 自拍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尚未向拍卖中标人发出确认拍卖车牌号的决定的,如果拍卖中标人死亡,则拍卖结果将被取消,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将获得拍卖中标人已支付的全部拍卖中标价;
d) 自确认拍卖中标车牌的决定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拍卖中标人死亡但尚未完成车辆登记手续挂上拍卖中标车牌,则拍卖中标结果将被取消,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将获得拍卖中标人已支付的全部拍卖中标款。
2. 车辆牌照拍卖中标人有义务:
a) 自拍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拍卖款;拍卖中标价不包含登记费和牌照费。超过规定期限,拍卖中标人不支付或者未支付全部拍卖中标价的,该拍卖中标车牌将被重新拍卖或者转入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拍卖中标人不予退还押金或已支付款项,且自拍卖结果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车牌拍卖;
b) 自确认拍卖中标车牌的决定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挂载拍卖中标车牌;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客观障碍,该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竞买人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挂载竞买车牌的,竞买车牌将被重新拍卖或转入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竞买人已支付的竞买款不予退还;
c)拍卖的车牌号码不得转让、交换、赠送或继承,但本条第1款c点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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