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所得税结算
已完成越南就业合同的外国居民,必须在离开越南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结算。
针对德勤越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胡志明市)关于外国人个人所得税(PIT)结算的问题,胡志明市税务局做出以下指示:
根据通函编号 A 部分第一节第 1 款第 1.1 点、C 部分第二节第 1 款、D 部分第二节第 2.3.2 款的规定,84/2008/TT-BTC财政部2008年9月30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指导意见:
居民个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自入境越南之日起,在一个日历年或连续12个月内在越南居住183天以上,其中入境日期计为1天,出境日期也计为1天。入境日期和出境日期以该个人出入境时出入境管理局在其护照(或旅行证件)上出具的证明为准。同日入境和出境的,计为1天居住。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 年度应纳税额大于年度已扣除或暂扣的税额,或存在年度未扣除或暂扣的税额。
- 有退税或抵税至下一期间的请求。
若居民个人为外国人,其在越南的雇佣合同终止时,须在离境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结算。其他情况则无需申报税务结算。
如果一家公司有一名外籍员工在2009年至2012年6月底期间在越南为公司工作,则在2012纳税年度内在越南居住的时间少于183天,该员工属于不在越南居住的个人,因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第84/2008/TT-BTC号通知C部分第二节第一条的规定确定。
自2012年7月1日起,上述个人终止了工作合同并离开越南返回其祖国。由于其在该纳税年度内未在越南居住,因此无需进行2012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