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农林公司土地现状
总理要求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要主持检查国有农林场土地使用情况,及时预防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侵占、转让、出租、非法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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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结合加工设施股份制改革试点进行果园、人工林、牲畜股份制改革的同时,部分单位已转制为股份公司,许多地方和单位严格土地管理和有效利用(清理土地现状、编制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为租赁)。
但股份制改革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划拨土地管理不严、使用不有效,国有企业向股份公司划转土地没有梳理、规划、办理手续不规范,土地管理不严,侵占、非法流转情况复杂。
为了克服上述情况,政府总理要求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持并配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紧急审查、清查土地现状,对国有企业(公司、国有林场)改组、股份制改造后尚未移交给股份公司或移交给地方管理的土地区域制定土地利用规划。
此外,报告当前状况并评估自移交土地区域给地方管理以来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有效性。
审查移交给股份公司的土地面积,明确股份公司仍需使用的土地面积和不再需要为加工厂生产原材料的土地面积。
在此基础上,对股份公司仍需用于加工厂原料生产的土地,按照现行规定批准土地利用规划、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要求股份公司将不再需要用于加工厂原料生产的土地,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地方规划管理。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紧急部署完成上述任务,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编制报告报送自然资源环境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主持、配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检查督促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落实、确保进度,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汇总、提出建议,向政府总理报告。
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农林场,应当立即开展土地现状清理。
同时,总理还要求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指示越南茶叶总公司、越南畜牧总公司、果蔬农产品总公司所属的股份制农林业公司(国有农场和林场)配合各省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进行指导,立即根据第199号法令的规定对土地现状进行审查并制定土地使用规划。170/2004/ND-CP2004年9月22日法令第200/2004/ND-CP公司已根据政府2004年12月3日颁布的《土地法》和《土地征用法》的规定,向省级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申请,并对公司继续管理和使用用于生产公司加工设施原材料的指定区域进行了土地租赁转制手续。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总理报告实施结果。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