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和检查矿山关闭情况

June 7, 2013 09:36

(2013年6月3日第3649/UBND-TN号官方公报)

为纠正和处理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全省矿山关闭活动实施过程中违反矿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省人民委员会意见如下:

1. 要求组织和个人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在矿区实施矿山关闭工作;实施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和矿产资源保护要求。

2. 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检查、审查并敦促组织和个人纠正未执行已批准的矿山关闭计划的矿山关闭情况;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处理超出其权限范围的案件。

组织接收已完成的矿山关闭案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关闭矿山的决定,并将其移交给当地管理部门。

2013年6月30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上述内容的实施结果。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收到本通告后,务必严格执行。

TM. 人民委员会
KT. 董事长
副总统:丁越红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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