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en 公社(南丹)执法违规
根据南丹县万田乡下龙村居民阮文宣的诉状,她控告万田乡领导在执行非法建造陵墓的程序中存在违规行为,我们前往现场调查真相。就在屯山山区,在阮光先生(阮宣的父亲)家人非法建造陵墓的地方,只剩下一堆堆尚未清理的石灰砂浆、砖块和石头。从民众的违规行为到乡政府的草率决定,我们对此深感不安。
(Baonghean)-接到南丹县万田乡下龙村村民阮文宣的请愿,控告万田乡领导在执行非法建造陵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们前往该地进行调查。在屯山山区,在阮光先生(阮宣先生的父亲)家人非法建造陵墓的地方,只剩下一堆堆尚未清理的石灰砂浆、砖块和石头。
从人们的错误到社会的草率决定
阮文光先生说:“这片土地是阮文光先生的父亲阮文添先生自1978年起开垦的。现在,他的家人也种植桉树,每年都收获。2012年11月29日,他的家人开始在这片土地上建造陵墓,但他们并不知道这里是禁止建设的区域,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他们能在这里建房,他们也能。”
工程竣工后,2012年12月7日,范田乡人民委员会向陈光先生发出邀请,内容是“解决其家人未经许可擅自建造墓地的问题”。会议上,乡政府要求陈光先生在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拆除工作并移交土地。其家人也表示同意并签署了文件。然而,2012年12月8日下午2点整,范田乡人民委员会仍继续邀请陈光先生及其妻子陈氏福女士前往人民委员会办公室,要求陈光先生和其家人“解决其家人擅自建造墓地的问题”。
陈光先生承认他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公社对此事的处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会上,万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陈伯明告知光先生和福女士,2012年12月7日批准他们家于2012年12月20日完成拆除的决定无效,并要求他们于同日(2012年12月8日)拆除该建筑。公社已安排全副武装的人员,等待公社主席的“强制拆除令”。在这种情况下,光先生和福女士仍然要求按照之前的备忘录执行,以便他们家可以召集子女拆除,利用拆除材料,并在2012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拆除,但公社领导不同意。当天下午,万田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陈伯明于2012年12月8日签发了第109/QD-UBND号决定,强制拆除阮文光先生家属的违章建筑。决定下达五天后,陈伯明先生和乡副主席阮鸿海先生无需将决定书送达阮文光先生家属并组织执行,而是调集各部门、警察部队和乡民兵前往陵墓进行拆除。
利益相关者不仅认真学习经验
对于上述事件,万田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鸿海先生并未承认乡政府有错,但表示:“这片区域(PV——陈光先生家修建陵墓的地点)位于前往梅黑德陵墓的路上,因此乡政府邀请陈光先生前来施工。2012年12月7日,陈光先生同意不再继续施工并主动拆除,但实际上施工仍在进行,因此乡政府被迫紧急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据陈光先生称,当时他的家人正在清理材料,乡政府误以为他家人仍在继续施工。
由此可见,陈光先生家人擅自在屯山山上建造陵墓违反了国家规划,公社人民委员会组织执法予以制止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公社人民委员会在发现此事后,立即邀请陈光先生家人前来工作,并下达了暂停令,彰显了政府处理此事的决心。
问题在于,政府的工作方式需要从经验中学习。由于仓促或缺乏理解,万田乡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犯了错误。决策制定和执行只用了一天时间?万田乡人民委员会违规组织执行,让阮文光先生的家人非常愤怒,于是向上级部门和职能部门投诉。
据了解,在敦山山区,一些家庭以前就曾违法修建坟墓。因此,万田乡人民委员会不仅需要汲取经验教训,更需要依法拆除所有违法建筑,无论这些建筑是刚刚动工还是已经竣工,以确保法律的严格性和对全区人民的公平性,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政府2005年3月18日第37/2005/ND-CP号法令《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程序的规定》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强制决定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5天前送达被强制执行的个人、组织及有关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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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