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北河先生操纵3.1万亿越南盾贷款案即将开庭审理。

范杜 DNUM_CFZBAZCACA 14:44

BIDV 董事会前主席陈北河先生被指控设立“后院”公司开展养牛项目,操纵非法贷款超过 3 万亿越南盾。

预计从10月26日起,河内人民法院将在越南投资发展银行(BIDV)对该案的12名被告进行一审审判。审判由武光辉法官主持。

超过40名律师注册为被告及相关权利义务人辩护。合议庭还传唤了河静省人民委员会、中央信贷委员会以及近100名相关个人和组织的代表。陈北河在整个案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因病在羁押期间死亡,因此调查暂停。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5年初,河先生向河静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发送多份文件,请求支持对高科技养牛项目的投资,并承诺BIDV将提供资金并引入两家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安富公司和黄英嘉莱集团进行支持。

然而,安富公司的经营者是陈维松(河先生的儿子,目前在逃),根据越南独立投资公司(BIDV)的规定,安富公司不得向该公司提供信贷。因此,河先生提议成立平河畜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亿越南盾,作为“后院”。平河公司的三位股东中,只有两位代表陈维松出资,其余一位则由黄英嘉莱集团引荐。陈维松被指控直接管理和指挥该公司的所有业务。

2015年4月,由阮富仲“设立”的平河公司总经理丁文勇先生签署公文,请求BIDV为河静省Cam Xuyen县和Ky Anh县的养牛投资项目提供信贷资金,投资规模为年产15万头奶牛,总投资额为4.23万亿越南盾。

Một góc dự án nuôi bò của công ty Bình Hà ở Hà Tĩnh. Ảnh: Đức Hùng.
河静省平河公司牛养殖项目一角。摄影:德雄。

起诉书认定,河先生签署了为平河公司实施该项目提供资金的决定,贷款总额超过3.1万亿越南盾。平河公司不满足贷款条件,但在合同执行和发放过程中,BIDV总部和BIDV河静分公司8次修改了贷款条件,有的无视某些规定,有的放宽了贷款条件。

2015年至2018年11月,BIDV河静分行向平河公司发放了超过2.6万亿越南盾的贷款。当局指控,在发放贷款过程中,BIDV未能控制业务运营后产生的现金流,导致平河公司股东通过承包商将贷款资金用于不当用途,从而挪用和挪用了已发放的资金。

自平河公司实施该项目以来,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累计损失超过9000亿越南盾。截至刑事起诉时(2018年11月),未偿还本金债务总额超过1.2万亿越南盾。BIDV尚未收回的未偿还债务总额近8000亿越南盾。

Một góc dự án nuôi bò của công ty Bình Hà ở Hà Tĩnh. Ảnh: Đức Hùng.
河静省平河公司牛养殖项目一角。摄影:德雄。

调查结果发现,在为平河公司提供资金的过程中,多名下属承认知晓违规行为,但在河先生的压力下,不得不接受执行。被告人陈陆朗(BIDV信贷风险管理部原副总经理)认为平河公司不符合财务能力要求,且奶牛养殖计划不可行,存在诸多风险。朗先生提出要求企业补充自有资本和抵押品,但河先生不同意。因此,朗先生不得不八次签署文件,指示分行向平河公司放贷、发放贷款并修改信贷条件。

郎先生说,起初他只知道平河公司是安富公司和黄英嘉莱集团的合资企业。直到2018年中旬,郎先生才知道,这是河先生的后院公司,用于申请投资许可证、借入资金和实施项目。

被告人段英尚(原负责公司客户的副总经理)承认,签署批准决定违反了BIDV的规定,但由于河先生反复施压并指示其签字,他被迫签字。后来,在河静省警方调查养牛项目时,段英尚得知,平河和养牛项目是BIDV前董事长的“后院”。

当平河公司的养牛项目开始失败时,桑先生和潘德慈先生(BIDV总经理,现任董事会主席)要求河先生承担补救措施并偿还BIDV的责任。见此情况,河先生请求BIDV将平河公司的贷款期限延长几年,并在利率和还款期限上给予宽限期。届时,河先生将利用在老挝和柬埔寨的农业投资活动收入,每年向BIDV偿还约2000亿越南盾,直至还清债务。桑先生的行为被指控给BIDV造成了近8000亿越南盾的损失。

与BIDV两名副总经理一样,BIDV河静分公司经理、被告人乔廷和也表示,自己并没有拒绝向平河公司提供资金贷款,而是违反规定提出了建议并发放了资金。

关于贷款流程,何先生称客户接待处是平河公司,并介绍他们联系河静分行办理贷款手续。在放款过程中,河静分行发现平河公司存在一些问题,未满足授权规定的所有条件,因此停止了放款。平河公司随后作出反应,向河董事长提交了一份诉状。为此,河先生要求解除BIDV河静分行行长的职务。

明知平河公司不符合贷款审批条件,身为评估小组副组长的何先生仍签署了正式批复和文件,要求BIDV总部八次修改项目信贷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在资金拨付过程中,何先生并未要求平河公司全面执行总部批准的条件,导致该公司股东将拨付资金挪作他用,给BIDV造成近8000亿越南盾的损失。

关于被告人丁文勇及其同伙滥用信托挪用肉牛卖钱的行为,起诉书认定,从经纪公司和屠宰场收取的卖牛款必须转入Binh Ha在BIDV河静分行的账户,以便银行控制和抵消债务。由于没有出资,被告人丁文勇、陈光英和泰清荣在陈维松的指示下,将卖牛款挪用于个人开支,并出资证明BIDV的配套资金,以便继续发放贷款。被告人被指控从BIDV挪用了近1500亿越南盾,但在调查过程中,已追回1280亿越南盾。

8人因“违反银行业务规定以及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根据2015年《刑法》第206条第4款的规定,被捕人员包括:陈陆朗(53岁,原越南投资担保公司(BIDV)主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段英雄尚(59岁,原越南投资担保公司(BIDV)主管公司客户的副总经理)、乔廷和(59岁,原越南投资担保公司(BIDV)河静分公司总经理)、黎氏文英(36岁,原越南投资担保公司(BIDV)河静分公司客户部负责人)、吴维政(57岁,原越南投资担保公司(BIDV)河清分公司总经理)、阮春甲(46岁,原越南投资担保公司(BIDV)河清分公司副总经理)、范鸿光(41岁,原越南投资担保公司(BIDV)河清客户部负责人)、邓青南(39岁,原越南投资担保公司(BIDV)河清分公司官员)。

4名被告人因涉嫌““滥用信托侵占财产”根据第175条第4款,名单如下:陈英雄光(38岁,原平河公司总经理)、丁文勇(55岁,原平河公司总经理)、段红勇(59岁,原中勇公司经理)、阮氏青山(57岁,中勇公司出资人)。


据vnexpress.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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