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新的省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将拥有更大的权力。
内政部长表示,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修订版)进行了修订,以增加合并后省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今天下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对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修正)进行了接收、解释和修订,并发表了意见。
提高省、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内政部长范氏清茶经总理授权,提交了关于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修订版)的接收、修订和完成情况的报告。
根据国民议会代表的意见,政府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规定,以确保明确建立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省级和乡级)。
与此同时,政府还增加了一些标准,以明确特殊行政经济单位的规定,将其与特殊区域区分开来。

具体而言,政府决定赋予地方当局主动解决两个或多个行政单位相关问题的权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责任上移的情况,并提高乡镇一级的运营效率。
为了加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作用和责任,根据代表们的建议,该法律草案完善了人民委员会一般任务和权力与人民委员会主席具体任务和权力之间的区别内容,旨在提高省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根据该法律草案,省级人民委员会拥有12项任务和权力;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拥有23项任务和权力;乡级人民委员会拥有10项任务和权力;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拥有17项任务和权力。
具体而言,该法律草案补充了以下规定: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代表人民委员会就人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在最近一次人民委员会会议上向人民委员会报告,但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除外。
针对一些意见建议明确列出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直接指导和管理部门或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职权范围内问题的解决的“必要情况”,内政部长表示,在法律草案中列出具体情况并不完整,可能会限制监管范围或遗漏实践中出现的情况。
Tra女士强调:“每个具体案例的申请将由省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以确保在地方层面灵活、顺利、高效地指导和实施工作,不影响向乡镇人民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尤其是在过渡时期。”
超过 1000 项任务已分散化并委托给各地。
该修订法律草案还补充了有关省级人民委员会下放至同级人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规定,以确保与现行法律规定和地方现行做法保持一致。

据内政部长称,经初步审查,有1000多项任务下放至地方,其中40%是人民议会的任务,其余60%下放至主席和人民委员会。
“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作量,人民议会将会不堪重负。与此同时,省人民议会也面临着巨大的创新需求,”特拉女士说道。
与此同时,内政部长还表示,这也是权力组织改革思想的体现,符合当前国际趋势,即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让其决定与国家和人民生活相关的问题,以确保及时、灵活、动态、创新和最佳地为人民服务。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席黄清松在审查上述内容后表示,有必要认真考虑是否允许省人民议会下放权力给同级人民委员会或乡人民议会。
据法律和司法委员会主席称,如果政府和地方当局认为乡级人民委员会或人民议会在某些方面可以做得更好,则需要向主管当局提议,在法律、国民议会决议或政府相应法令中调整人民议会的权力下放。
关于这一内容,司法部副部长邓黄莺补充说,按照法律草案扩大权力下放将有助于人民议会变得更加灵活和积极主动,将政策制定与执行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地方当局的自主性和问责制,并使人民议会能够有效地履行其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