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新的省、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将拥有更大的权力。
内政部长表示,对《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合并后新设的省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限。
今天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继续举行第46次会议,就听取、解释和修改《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提出意见。
扩大省级和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受政府总理授权,内政部长范氏清茶提交关于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受理、修改和完成情况的报告。
根据国会代表的意见,政府已修改并完善法规,确保明确建立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省级和乡级)。
同时,政府还增加了一些标准,明确了特殊行政经济单位的规定,以区别于特区。

具体来说,政府决定给予地方当局解决涉及两个或多个行政单位的问题的主动权,以尽量减少责任推卸到更高层级的情况,并提高公社一级的运作效率。
为了加强首长的作用和责任,根据代表们的建议,法律草案完成了区分人民委员会的一般任务和权限与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具体任务和权限的内容,朝着增加省和公社两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限的方向发展。
根据该法律草案,省人民委员会拥有12项任务和权限;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拥有23项任务和权限;乡级人民委员会拥有10项任务和权限;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拥有17项任务和权限。
具体来说,法律草案补充了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代表人民委员会决定属于人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向人民委员会报告的规定,但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除外。
针对有意见建议明确列出“必要情况”,即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直接领导和管理解决各部门或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内政部长表示,在法律草案中列出具体情况并不完整,可能会限制监管范围或遗漏实践中出现的情况。
特拉女士强调:“每个具体案例的申请将由省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以确保灵活地指导和实施地方工作,顺利、有效和高效地开展工作,同时不影响向乡镇人民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特别是在过渡时期。”
1000多项任务被下放给地方。
修改草案还增加了省级人民议会权力下放至同级人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议会的规定,确保与现行法律规定和地方现行做法相一致。

内政部长表示,经初步审查,已将1000多项任务下放到地方,其中40%是人民议会的任务,其余60%下放到主席和人民委员会。
“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人民议会将不堪重负。同时,省人民议会也面临着巨大的创新需求。”特拉女士说。
同时,内政部长还表示,这也是权力组织改革思路的体现,符合当今国际潮流,将关乎国家和民生的议题下放给地方,确保及时、灵活、动态、创造性地为人民提供最佳服务。
审查上述内容后,法律与正义委员会主席黄成松表示,应慎重考虑是否允许省人民议会将权力下放给同级人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议会。
法律和公正委员会主席表示,当政府和地方当局认为人民委员会或人民议会在乡镇一级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时,他们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在法律、国会决议或相应的政府法令中调整人民议会的权力下放。
针对此内容,司法部副部长邓黄英补充道,草案中扩大权力下放将有助于人民议会更加灵活主动,将政策制定与执行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问责制,使人民议会能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